2019年6月9日,李经南翔镇某家政公司介绍,到南翔吉景明县某客户家中做家政服务。经过一天的试工,李向家政公司支付了中介费900元。之后,因李对每月工资、工作时间等因素不满,没有继续为客户服务,当即要求家政公司全额退还中介费。6月15日,李某与家政公司发生激烈争吵,家政公司负责人报警。
6月17日上午,李来到该委员会反映上述问题。调解员及时联系了家政公司的负责人。双方对代理费各持己见。家政公司认为介绍已经完成,坚决拒绝退还中介费。李认为只是试工,没有和客户协商好月薪、工作时间等问题,不想继续为客户服务,要求退还中介费。
从法理上看,调解员认为家政公司作为中介,应当促成中介事务,但实际上,李并未与家政公司的某客户形成雇佣关系。此外,根据相关法律,家政公司虽未完成中介事务,但也应考虑陪同上门面谈、提供客户等合理的必要费用。双方一致认可了调解员的建议,最终家政公司返还了中介费600元,成功避免了一场纠纷的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