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注册了一个直播账号,
陈某某用黄某某的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后,
绑定自己的手机号进行直播,获得收益。
那么,谁拥有直播账号?
收益怎么分?
近日,涡阳县法院花沟人民法庭
结束了一个实时账户所有权案件。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举行婚礼并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原告在某直播平台注册了微信账号。原告从家中二楼坠落受伤后,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8年,被告使用原告身份证对原告注册的直播账号进行实名认证,并绑定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之后,被告使用该账号进行直播。直播的内容主要是他自己的经历。双方同居期间,原告也参与了直播。截至2021年8月23日,总收入200多万元。

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与原告人黄某某的父亲协商,黄某某在支付28万元后离开原告家庭,双方未达成协议。父亲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账户使用权及收益分配。
想想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账号是用户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平台上申请注册的账号,具有唯一性、虚拟性和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认定为《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根据这家科技公司的《用户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政策》中的约定,当事人对账号使用权没有约定的,账号使用权应归申请注册人原告黄某某所有。考虑到涉案直播账号已被被告实际使用和运营,被告为此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扣除被告在双方同居期间已为原告家庭花费的50余万元后,判决被告再支付原告30万元。
该案属于新型案件,双方争议较大,矛盾突出。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熟悉直播账号使用的相关规则,执法法官专门对账号进行了注册,反复阅读平台的相关协议和规则,并实际操作和掌握直播交易流程,使案件的审理得以顺利完成。经多次调解未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宣判后,执行法官将在宣判后答疑解惑,释法分析原因,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现在判决已经生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官的陈述
由于虚拟财产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实名直播”成为网络直播新业态发展的新问题。此类案件的发生也提醒公众,在平台上进行直播时,一定要进行实名认证,账号不可出借,以免发生纠纷。
来源:涡阳县法院
编辑:张宇
【来源:安徽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