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7月14日讯(记者李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原农村农机工人、农技人员、兽医养老补贴资金。今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1年河北省省级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和2021年河北省省级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操作规范。详情如下: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相关信息截图
河北省2021年省级财政惠民惠农补贴

“一卡通”操作规范
一、耕地生产力保护补助资金
一.政策基础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2.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农〔2016〕58号)
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其中附件一为《河北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规〔2020〕14号)
二、主管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三。补贴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原则上,承包的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的土地转租、转包的,对承租者(包)给予补贴。原租赁(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照租赁(包)合同的约定给予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发放区域综合测算确定。按照农村税费改革中核定的农业税土地面积,扣除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和退耕还林的土地面积,确定实际新增耕地种植面积。对已用作畜牧场的耕地、林地、已转为设施农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不予补助。、以及抛荒多年、占补平衡中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动词 (verb的缩写)处理过程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全县范围内核实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并在其所在村进行公示;
2.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的面积和农民身份信息,采用“一卡通”方式支付补贴资金。
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
一.政策基础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涉农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2021〕8号)。
二、主管部门
河北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
三。补贴对象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贴标准
购买农业机械的中央财政补贴应当是固定的。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项主要分级参数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级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优化部分项参数和分级。各档次补贴金额上限根据上年同类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比例不超过30%,通用机具补贴金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金额。
动词 (verb的缩写)处理过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置、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购买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器,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买价格和支付方式,并对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出现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1.接受补贴申请。采购完成后,由采购人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采购行为、发票采购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并按有关规定申请补贴。提供以下信息:
(一)购买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2)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的税控发票等信息;(3)设备信息、实物设备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服务系统对应的设备信息、证照管理设备行驶证信息等。;(4)其他信息,购房人银行卡(存折)账号、户名及政策执行所需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买者、产销企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核实公开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查,其中牌照管理机具免于按牌照进行现场实物核查。农业部门收到购买者的补贴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因资料不全不能受理申请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条件具备的,应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查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示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各村公示栏或补贴申请点同时公开信息。
3.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给符合条件的采购人。严禁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需要延期支付的,应告知采购人,并及时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资金供求情况。补贴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足、办理时间紧张等原因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度优先享受。
三、原农村农机、农技人员、兽医养老补贴
一.政策基础
1.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0日会议
2.62个贫困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原乡镇(公社)农机手、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实施方案
二、主管部门
河北省农业和农村事务厅
三。补贴对象
在我省聘用到原乡镇(公社)从事农业机械、农业技术、畜牧兽医工作且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离职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2016年底年满60周岁的农场职工、农场技术人员和基层兽医;到2016年底,未满60周岁的,从年满60周岁后的当月起享受生活补助。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或开除的农场老技工、农场技术员和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农业机械和农业技术人员的工龄确定在1999年12月31日前,基层兽医的工龄确定在2005年12月31日前。
四。补贴标准
每工龄20元/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400元/月。
动词 (verb的缩写)处理过程
(1)识别方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物证为主体,组织调查为辅助,人证为参考。各市、县(市、区)、镇成立由农业(农机、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认定辖区内原镇(公社)农机、农技、畜牧兽医人员的身份、工作经历和服务年限。
1、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指保存在组织中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如:人事档案、业务档案、聘用文件、会议纪要、花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上岗证、培训证、荣誉证书、工资单、考勤记录、辞退文件等能够证明身份和资历的原始资料。
(2)调查:指各级原乡镇(公社)农机工人、农技人员、基层兽医鉴定机构组织的调查取证。
(3)见证人: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工人、农技人员、基层兽医的现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
2、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表见附表1),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组进行初步核实,报县(市、区)农机工人、农技人员、基层兽医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市、区)农机工人、农技人员、基层兽医工龄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
(4)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公示不少于一周。公示内容包括核定人员的信息和依据。
(五)经审核的各县(市、区)分配名单,报市农机工人、农技人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级审批汇总后报省级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见附表2)。
(6)各县(市、区)按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助。
符合条件的人员,因政策迁移、结婚等原因,户籍迁入其他县(市、区)的,向户籍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随时发现,随时认定。人员和工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各县(市、区)要对原乡镇(公社)农场职工、农场技术人员、基层兽医的生活补助对象进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当地需要追加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逐市报省农业厅(农工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二)分配方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