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直播”带货”它属于一种新型的网上销售业务形式,与传统的电子商务有着明显的不同。直播带货”在该模式下,相关商品信息的发布不再局限于网店的固定部分,如商品详情页面、标题、主地图位置、地图位置等以文本、图片和视频的形式发布,等等,更多的是通过主持人在直播室“口头直播”的方式将信息传递给网络用户,而主持人“口头直播”的信息通常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优惠信息、交易对象范围、交易时间要求等,如不考虑主持人的“口头播音”内容,仅以定单的订立为合同订立的判断标准,则不符合《直播》的要求。带货”这也不利于直播的特点带货”新商业模式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案例:商户首次成功参与订单抢夺后拒绝发货
朱某和一家公司抖音平台用户,中国的一家公司抖音平台操作抖音商店2020年11月7日,一家公司通过抖音平台,在直播室进行五折抢夺手机活动。活动的产品是iPhone12手机。用户进入公司官方账号的直播室,点击购物车,跳转到公司运营的网站“抖音在“小店”之后,你可以下订单去抢购活跃的商品。在商品详情页面,有活动商品的实物图片和产品信息,价格为3149元。现场直播中没有关于抢购活动规则的描述。
抖音根据平台直播室的屏幕记录,手机抢购活动于19:09开始。“手机特辑”直播画面显示三台主机,桌面上有“联通5g”字样的显示屏。活动开始时,主持人为广东联通5g用户介绍了活动产品的手机。19:13左右,主持人口头提醒“现在不要下单”并继续推出抢购“广东联通5g用户”、“数量只有十个”、“一人限一个”、“验证接收数量是否为广东联通5g用户”、“每次最后一个,共十次”
第一组十部“I手机”。19点18分,主持人说他开始把第一部“I手机”放到货架上。在主持人确定经营者修改了商品价格后,他开始倒计时。19:19至19:21,主持人宣布第二至第六部“I手机”上架,并分别倒计时。19:22,主持人宣布两部“I手机”将同时上架。随后,主持人说,“只要你看到价格,你就可以直接点击抢购。”19点24分,主持人强调“一个ID只能抓到一个,两个ID只能根据一个来传递”。19:30,主持人宣布倒计时5秒,赶去买最后两部“I手机”。
第二组十部“I手机”。19时42分,主持人宣布,现场直播室将有10部“I手机”上架供用户抢购,不仅限于广东联通5g用户,还将通过逐个上架的方式。19:45,主持人宣布每台机器抢购完成后,将在公共屏幕上显示有效订单的屏幕截图,然后将一部“I手机”放在货架上。19时46分至19时50分,主持人分别在货架上公布了第一款至第三款“I手机”,并每次在公共屏幕上显示有效订单的截图。19点54分,主持人回答网友提问说:“点击下面的购物车(小黄的车),打开后点击1号链接,就可以抓到它了。它还没有上架。上架后就可以抓到它了。”“每次我链接,它都是一个。”然后主持人再次告诉直播室的用户,“我们每次都会给你们看一张(订购截图)。”19:58,对于用户在直播室提出的“如何抢劫3149”的问题,主持人再次回复:,“婴儿首先点击左上角以引起注意,然后如果他们想参加抢iPhone活动,点击下面的小购物车,上面有一个iPhone链接,你可以直接点击抢购。”20:10,主持人强调,“成功的订单取决于直播室显示的屏幕截图,还有7个。”“目前,卡片中仍有一些错误,应该以我们倒计时后先下的订单和显示的订单为准,因为仍有人连续下订单。”20:12,主持人宣布第四部“I手机”上线,并进行倒计时。20:13,一张有效订单的截图显示在公共屏幕上。主持人告知直播室的用户,第四部“I手机”已由订单买家购买。该命令于20:12:12创建。之后,主持人以同样的方式将以下六部“I手机”放在货架上,并在公共屏幕上显示订单截图。
朱某抢购:2020年11月7日20:10同日34秒,朱某成功创造。。。订单号3599,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价格3149元。订单详情页面显示商品为“Apple12(活动限制)白色/64GB”和“下单后7天内交货”;支持“7天内无故退货”等。朱某的订单没有显示在公共屏幕上。
11月8日、13日和15日,一家公司向朱某发出通知,通知朱某“您下的订单不符合本店‘双11’活动的规定。此处显示您的订单无效。建议您申请退款。”同年11月15日,朱某在同一天回答说:“你说你在第二次杀戮中抓住了它。你为什么没见到它?”同年11月16日,一家公司通知朱某,“你11月7日在广东联通抖音在直播室购买的iPhone12手机不符合直播室抢购活动规则。第一轮规则:广东联通5g用户只能购买,且每人只能购买一台,共10台;第二轮规则:主播播出上架后,即开始抢购。同时,运营商拍摄了背景中显示的第一个订单的屏幕截图。主播显示的屏幕截图用户是成功的用户,共有10个位置。请在我的订单中申请退款。。。“2021年4月8日,抖音平台将朱某支付的3149元返还给朱某。
朱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申请:1.责令一家公司按照订单要求在48小时内交货。公司不发货的,赔偿朱某损失31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个例子:主播的“口播”有最终决定权。
关于直播带货交易的性质以及合同是否成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合同是否成立。朱某称,涉案交易指令已成功创建并支付。朱某与a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已经签订,朱某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a公司应该按照合同交付货物。公司拒绝履行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A公司认为朱某没有在直播室主持人要求的时间下订单,双方之间的销售合同尚未建立,A公司不需要履行交付订单货物的合同义务。初审法院认为该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47条和第49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这起案件是由于“现场直播”带货”通过“直播”参与争议的各方带货”提交的订单和合同是否成立,也应根据主持人在直播室“口头播放”的具体内容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要约条件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主持人的“口头广播”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如果双方提交的订单与报价不一致,即使订单“成功”提交,也不属于有效的接受,销售合同也不成立。
在本案中,尽管朱某“成功”提交了订单并支付了款项,但与一家公司的销售合同并未依法成立。原因如下:1直播室主持人以“口头直播”的方式通知用户,需要在倒计时后开始抢购。有效订单为首次抢购订单,以公共屏幕显示为准。上述信息实际上是对下订单时间的请求,这是基于特殊价格和有限数量货物的安排。此外,直播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直播室内的用户也在不断变化。如果下列订单的时间不明确,则无法确定“第一批订单”的用户,从而无法实现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上述“口头广播”内容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属于要约的内容。2.从朱某下单时起,直播室主持人在朱某下单时没有开始倒计时,因此朱某的下单时间不符合某公司的报价,朱某也确认不知道某公司关于下单时间的报价内容。因此,朱某自己提交涉案订单的行为不是接受一家公司的要约,而是一个新的要约。3.据报道,一家公司未能接受朱某的提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规定,本案涉及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朱某于2020年11月7日提交订单后,一家公司于2020年11月8日通知朱某该订单无效。此后,一家公司多次通知朱某申请退款。可以看出,一家公司没有接受朱某的报价,因此本案涉及的销售合同没有成立,因此一家公司没有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第四,朱某表示,她第一次在直播室购买商品。她不知道直播室的抢购规则,只在直播室待了大约2分钟。在下订单并付款后,她退出了直播室。一审法院认为,朱某付款的目的是以50%的折扣购买iPhone12。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商家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必须对交易条件进行一定的限制。朱某在提交订单前应基本了解相关情况。本案涉及的抢购活动面向直播室的所有用户,相关规定不仅限制朱某。如果本案中的合同被确定成立,将损害其他根据合同参与抢购的用户的信任。
一审判决驳回了朱某的所有主张。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朱某承担。
二审: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销售合同尚未成立
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朱某呼吁,每次上架的订单数量是第二次杀戮,没有库存过多或错误的现象,因此没有多余的订单。朱某听说抖音有手机活动。进去后,我买了订单。我没有听说过所谓的抢购规则,产品详细信息页面中也没有显示抢购规则和要求。10天内对公司采购订单的描述不符合规定。因此,只导出公司十天内采购订单的描述,所有数据都不符合规则。
第二审法院应当确认第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还发现,在二审期间,朱某提交了五份证据,一家公司进行了质证。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双方提交的陈述和证据,本案涉及的朱某支付行为不符合中国某公司的要求抖音根据平台约定的条件,双方未签订销售合同。朱某要求一家公司赔偿半价差3149元,或根据命令重新发行手机,但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状和证据,认定本案事实,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这是合法的、合理的,并充分解释了原因,得到了法院的确认。
2021年10月27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第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某承担。这个判决是终局的。
(据《河北工人日报》记者贺耀弘报道)
主编:姚怡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