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双11”刚刚过去,“剁手”凉了一阵子,但是提货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快递公司拒绝送货上门,消费者该怎么办?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案例解释公布了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记者看到,本案中,法院判决电商平台旗舰店某商品必须履行交付,并赔偿原告损失100元。法官说“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对收件人来说应该不是问题。
情况
拒绝快递送达,买方起诉打赢卖方。
家住南通启东市东源镇某村的小丁,在某健身器材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旗舰店网购了一套家用多功能训练器,价格650元,运费0元。
本以为这健身器材过几天就可以送到小丁家里了。他意外接到快递公司电话,被告知“国家地址不送货,请自行到快递公司取货”。
我想在网上购物送货上门,这对我来说很方便。没想到是这个结果。小丁不肯自己取货,和快递公司协调让对方送货上门。但最终被快递公司拒收,健身器材以“客户拒收”为由退回卖家。
气愤之下,小丁将健身器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按照网上订单的地址发货,并赔偿相应损失。
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小丁的诉讼请求,判令健身器材公司按照订单中确认的客户地址,即“南通启东市东源镇某村某组某号”,向小丁交付健身器材,并赔偿小丁经济损失100元。
案例解释
电子商务法有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渗透和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反映了农村电商“网购容易,配送难”的问题。
记者发现,其实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时候,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也有法可依。例如,2018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交付货物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验视;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同年国务院发布的《快递暂行条例》也着力于完善快递服务规则,规范快递秩序,理顺法律关系。该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当面验收。”
对于小丁的诉求,在法律法规层面,其实已经找到了依据。所以支持他的诉讼是理所当然的。
法官的陈述
快递的“最后一公里”对收件人来说应该不是问题。
该案主审法官杨帅民告诉记者,本案中,小丁与健身器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健身器材公司委托的快递公司表示不负责国家地址的送货上门,收货人必须到指定地点取货,但是健身器材公司并没有告知小丁地址无法送达,也没有明确表示如果送货上门会产生额外运费。所以健身器材公司不能因为和快递公司有合同就推卸给小丁送货的义务。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送货上门’是题中应有之义。”杨帅民表示,快递代收点的出现不应该湮灭送货上门的服务优惠。“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对于收件人来说,应该不是问题。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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