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特价商品不可退款”
当消费者参与促销活动时
经常可以看到商家这样的通知。
十一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对此发布消费警报。
此格式条款无效。
销售特价商品
仍需承担“三包”责任
01
打折鞋有质量问题。
据说商家特价不退。
最近几天
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收到
消费者林女士投诉
打折买的鞋
左脚后跟有一只硬脚。
完全不能正常走路。
要求退货。
但是被服装店拒绝了。
店铺工作人员:在销售时已经明确表示“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消费者购买的特价商品超过了店铺规定的七天时间无理由退货。
无奈之下,林女士向福州市消委会求助。福州市消委会表示,产品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最终店家同意为消费者办理退货和退款手续。
02
特价不退货是标准条款。
涉嫌诈骗也应依法退一赔三。
福州市消委会表示:特殊商品不能免除质量责任。商品特卖是商家的一种价格促销手段,并不能免除商家对商品质量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条件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前已经知道产品存在瑕疵,除非瑕疵的存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除非经营者在销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商品前,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缺陷,否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
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公告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和利用技术手段强行交易。"
商家所说的“便宜货不退货”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效。消费者不应该被商家的告示所迷惑。
商家涉嫌欺诈的,也应当依法退一赔三。
“特价商品不退”,免除了商家对其依法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保证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为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
如果商家明知产品质量有缺陷却仍然向消费者销售,那么商家的行为就构成欺诈。消费者除了要求退还货款外,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商家履行增加三倍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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