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现好多“法律人士”在抖音上推广支付令,甚至将支付令冠以“催债神器”的名头,那么这个“催债神器”真的有那么神吗?且听我娓娓道来。
要分析支付令的优劣,那就先来了解一下支付令的定义。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支付令制作发出后,即产生督促效力,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督促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即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异议,则支付令产生强制执行力。
单从定义上来看,支付令确是“催债神器”无疑,但它真的就这么简单么?我们可以从申请支付令的条件以及支付令生效的条件来分析!
首先是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第一,支付令要求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这个范围倒是并未缩小多少,毕竟大多数诉讼都是因钱而起嘛。
第二,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
第二个条件其实就排除了大多数案件了,因为绝大多数欠款都是存在争议的,要想满足债权到期、数额确定、事实证据明确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绝大多数欠款案件是达不到这几点要求的标准的!而且大多数法官都愿意开庭核实债权事实与证据以及有无对等给付义务。因为,只要债务人提出异议,法官在支付令程序中所作的审核都将成为无用功(后续在支付令生效的要件中再详细说明为什么是无用功)。
第三,要求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能够将支付令送达债务人。
支付令是不可以公告送达的。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唯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这一条件虽然看似很简单,其实里面的工作量是很繁重繁琐。司法实践中极有可能存在法官在完成前述所有工作后,却无法将支付令送达到债务人手中的情形。因为,支付令无法公告送达,如果采取邮寄方式,又有多少不愿意还钱的债务人去签收法院的文件?再说留置送达,很多法官每年的案件量庞大,开庭、写判决都忙不过来,哪有时间和精力替你去在人群中寻找债务人?
其次是使支付令生效的要件。
要想支付令生效,那么必须是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未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动履行债务的先不说)。言外之意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的15天之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那么该支付令就不生效。
看到这里有人会说,我的债权很清楚,针对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只要法院核实一下就能知道债务人的异议不属实。不好意思,法院是不会在督促程序中实质审核债务人的书面异议的,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符合形式要件,支付令就不会生效(一旦支付令不生效,就会导致债权人、法院前面所作的所有工作都变成无用功),至于书面异议是否属实,那就是诉讼案件开庭审理需要核实的了(这一点也是大多数法院劝你直接起诉的原因)。
支付令的生效要件其实很苛刻,善良的债权人们千万不要抱着债务人认可债务不会提异议的幻想,绝大多数法院都不愿意为了你的幻想去做无用功的。其实你们也清楚,现实中能有多少欠钱不还的债务人愿意在拿到支付令后束以待毙?他们能够厚着脸不还钱,现在有着写一张书面异议就可以拖延时间的机会,何乐而不为?
最后,我再分析一下抖音大佬们的宣传中最吸引人的一点,是只要申请支付令,15天后就能申请强制执行。这个说法实在是让人无语的,抛开前文我分析的支付令不生效的情况先不提,但从法律规定的时间来看,申请人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在15日内向债务人发送支付令,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按照这个时间流程,除非是法院在债权人申请的当天做出支付令,并在当天送达到债务人手里。这可能吗?你申请后法院立马出结果,而刚刚好债务人就在身旁,直接送达!你当法院是电脑,设置好编程直接出结果?如果不是,法院审核的时间,文书盖章的时间,送达的时间都哪里去了?被各位抖音大佬们吃了吗?
顺便,再唠叨一句,督促程序中是不允许财产保全的。就是说,你申请支付令后,债务人完全可以在支付令生效的这段时间内转移财产,可能你的支付令无法生效再诉讼的时候,债务人名下已经一无所有了。
所以,不要再被抖音安利了,要债直接找我诉讼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