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的营运管理制度(株洲市公交站点设置及站名管理制度(试行))

株洲市公交站点设置及站名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交站点的管理,合理设置站点,规范站点站名,根据《公共汽电车线网设置和调整规则》(GB/T37114-2018)、《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等标准,结合我市公交运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所有新开线路公交站点的设置、命名,现有线路站名的增加、减少和更(冠)名由总公司运营管理部统一管理。其他运营使用单位和制作部门应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作相应配合。商业冠名由广告公司根据相关命名规定进行业务操作,总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对站点冠名业务进行授权和审核把关。
第三条 公交站点设置及站名管理包括:站点设置,站点命名,站名的新增和变更。

公交运营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站点设置

第四条 公交站点的选址应兼顾方便性原则和安全性原则。在考虑方便市民的同时应坚持"六不设站":即"影响视野的弯道不设站"、"较大幅度的坡道不设站"、"道路交叉口50米以内不设站"、"10米以下无避车道的过窄道路不设站"、"无避车道或港湾的快速车道不设站"、"桥面和匝道不设站"和"三个便于":"便于候车"、"便于过街"、"便于换乘"。
第五条 站点设置时,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第六条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站点,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
第七条 公交站点的设置间距:城区中心繁华地段200-400米;一般城区300-500米;城郊结合部以外(建成区以外)500-800米;快速公交廊道站点间距500-1000米为宜。
第八条 公交站点的建设:城区主次干道具备道路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点,不具备条件的建设直接式公交停靠站点。对于停靠线路多而无条件建设港湾式公交站的主次干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建设直接式子母(也叫AB或复式)公交站,实行分流停靠,以缓解单个站点的停靠压力。城市支路受路幅限制一般只能建设直接式公交停靠站点。
第九条 因市政建设项目施工或大型活动需要,公交线路临时改道而增设临时站点的,必须经过总公司职能主管部门现场探勘并同意后,运营单位在向社会宣传和公告后方能设立和启用临时站点。临时站点使用结束后应向社会宣传和公告并及时撤换临时站点相关设施。

第三章 站点命名的作用和站点命名原则

第十条 站点命名的作用,一方面是为了方便乘客,引导市民乘车;另一方面站点的名称是站点相互区别的代号,不同的站点名称对应站点不同的经纬度坐标,不同的站点取不同的名称可方便公交企业内部进行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站名的命名原则。线路站点命名必须遵循"规范、唯一、方便、有序"的原则。具体实施时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规范命名:企事业单位商业更(冠)名称(需审核通过),城市特征性地名,地标性建筑名称,城市休闲广场和会展中心,城市主要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城市道路名称等;而且公交站点应遵循就近命名的原则,命名站点原则上要求距冠名单位最近,距离以不超过100米为宜;此外,公交站点命名应做到同站同名,系统内不重复(实行分流停靠的子母公交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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