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在麻辣社区发帖咨询,“户口是村里的,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上录有姓名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针对网民咨询的问题,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在麻辣社区上作出回应,解释了有关政策。
1、关于成员身份确认。回应称,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
2、股权证是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依据。按照《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将除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出具持股证明,作为成员持有集体资产股份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依据。
回应最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还特别指出,成员和股份是两个相互关联但并不划等号的概念,具体事宜建议咨询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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