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构成医疗事故是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必要条件吗?)

不是。

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主要是:(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二)、(三)属于行政干预的解决途径,四属于司法干预的解决途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一般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因此,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医院的诊疗行为就必然存在过错,患者必然有人身损害,医院也就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损失。医疗事故的认定主要是行政干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进行的认定,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

医疗损害

如果医患双方无法通过行政干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或患者就不选择行政干预途径。如果患者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其造成了人身损害,患者可以选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以在诉讼中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即对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的意见,最终判断医院是否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代表医院最终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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