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患纠纷问题经常发生,但在对待和处理方面大多数人不知晓相关法律规定,投诉无门,问题得不到及时合理处理,本鉴定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归纳整理此文,旨在为广大群众提供认知和帮助。
一、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含义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含义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法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诉讼中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的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的含义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医疗损害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1、鉴定性质不同。医疗损害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属司法鉴定,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其性质上属于行政鉴定。
2、鉴定的目的不同。医疗损害鉴定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涉嫌医疗事故罪和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诉讼提供事实依据。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
3、鉴定的启动权不同。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权在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权在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
4、鉴定的委托方式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医患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
以上两条说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均可选择委托鉴定,必要时,宜具有检察、监察和监督权的机关和组织委作为委托人;二是当事人有选择鉴定人的权利。
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有两种:一是行政部门转交;二是当事人共同委托。
5、受理鉴定的权限不同。医疗损害鉴定的权限广泛,只要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都可以采取医疗损害鉴定的方式进行;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的两种情形下,医学会才有受理权限。
6、鉴定主体不同。医疗损害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
7、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损害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字或盖章;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再鉴定书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