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理论与实务(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遭遇医疗过错,死亡结果谁承担?)



给大家介绍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的一个指导案例,是一个大连中院审理的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大致案情就是被告人李放因为行车纠纷,下车拿木棍击打被害人于海文头部致于海文倒地,于海文被送往医院治疗,4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个案子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诉到大连中院进行一审,一审就在中院审理,被告人很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果不其然,一审判决后(我估计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到辽宁中院,辽宁中院经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这个案子之所以被辽宁高院发回重审,是因为被害人受伤后并未立即死亡,而是在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因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于住院四天后死亡。对此侦查机关就医院的医疗过错委托了北京明正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医院对于海文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的过错(医方过错占40%-60%)。大连中院重审后,判决李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宣判后,控辩双方没有上诉和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没有医疗过错,被害人于海文可能死不了。医疗过错是于海文死亡的后续介入因素。如果没有李放的殴打行为,被害人就不会发生头部损伤,死亡结果更不会发生,所以李放的殴打行为是主因,只不过介入了医院的过错这一因素,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所以医院的医疗过错不能决定李放无罪,但是,也不能简单将被害人死亡全部归于李放的伤害行为,必须要考虑医院的医疗过错,减轻被害人的责任。

另外,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委托北京明正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死亡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机关不仅要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也要收集罪轻和无罪的证据,本案医疗过错与于海文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侦查机关当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医疗损害

最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与民事责任大小的划分不同。刑事责任的大小必须由法官根据案情综合判断。本案医疗过错鉴定结论医方过错占40%-60%的认定,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不能据此减轻被告人40%-60%的刑事责任。但是刑事法官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完全可以将医疗过错鉴定结论作为量刑的酌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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