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信息传递快捷方便,
键盘一敲,演讲就立刻传到网上,
然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畅所欲言并不意味着我行我素,为所欲为。
发布虚假、恐怖甚至攻击性的言论,
网络不能容忍!
最近,
只有一种情况,
两位网友
百度贴吧互虐引发的人格权纠纷,
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了!
病历
当事人周珊和施立(均为化名)是百度贴吧某蜂吧成员,该蜂吧是一个研究中国蜜蜂,交流蜜蜂繁殖繁殖的平台。在周珊担任贴吧经理期间,一些贴吧用户,如施立,对该组织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涉嫌盗用他人图片感到厌恶。于是,施立用自己的网络用户名在贴吧上发帖,贴吧里使用了恶心的虫奴、智障等不文明语言。,而周珊也在贴吧后用粗话回应。同时,周珊也向公证处申请对这些帖子进行证据保全。
周珊认为,施立在帖子中使用“恶心的虫奴”等语言侵犯了他的人格权,对他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要求施立在百度贴吧公开发帖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证据保全费、公证打印费。
施立认为,周山是第一个在贴吧卖产品、辱骂好友的人,其回复只是在特定情况下用部分段落对周山进行了批评和抵制,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民在网络交流中应当相互尊重,文明礼貌,因双方在网络交流中使用了非常粗俗的语言,存在辱骂、诽谤行为,对对方造成了伤害。双方都有责任,不能用发帖数量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即不能因为一方发帖多就判定构成侵权;对方发帖少,就否认构成侵权。因此,周山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公平打印费确定为双方各承担50%。拒绝周珊要求的施立在百度贴吧公开发帖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周山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
衡阳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周珊与施立之间不存在个人恩怨。由于施立不喜欢周山的一些行为,双方在贴吧上多次使用污言秽语和言语攻击。双方都有过错,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道: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公民权利意识逐渐高涨。公众在注重保护自身财产权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维护人格权,这是人的精神本质和精神追求的更深层次的体现。人民呼唤它,法律回应它。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独立编纂人格权的法典,将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当公民发现自己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应在第一时间固定和保存侵权证据,否则很可能导致日后维权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困境。目前,固定网络侵权证据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诉讼保全、公证保全和自我保全。由于诉讼保全受到提供担保和限期提起诉讼的限制,自我保全存在证明效力低、不易被法院采纳的缺陷。因此,公证保全越来越受到当事人的青睐。
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需要采取合法的方式,理性维权,不要以恶制恶,以暴制暴。《民法典》第998条规定,在确定侵权人民事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与受害人的职业、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在该案中,周山的部分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主要是因为周山使用了使用低俗语言的非理性方式回应施立的辱骂,其本人存在过错。所以,错误的维权方式,不仅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会走向相反的方向,导致自己失去诉讼的主动权。
综合:衡南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来源: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