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只管理方案(重磅!《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近年来,北海辖区水上涉渔、旅游快艇、摩托艇等乡镇船舶险情、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8·9”北海白龙、古城海域排筏侧翻事件,再一次给做好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刻不容缓。

9月30日下午,北海海事局、市海洋局举行《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北海市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分为七章三十条,主要特点是明确了适用的范围、工作职责和作业要求,划定了准入条件。

来来来,小编找来了这个《办法》的全文,我们一起来look loo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交海法〔200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街道)船舶及其所有人、操作人员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系指在各县区及涸洲岛旅游区管委会所属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联户、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乡镇船舶分类如下:

乡镇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乡镇客、货运输船舶(旅游船艇除外)。

乡镇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船长不超过15米、推进功率最大不超过20千瓦的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

新兴游乐项目船舶系指不超过10座的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等水上旅游活动的船舶及设施。

涉渔船舶系指船长不超过12米、推进功率最大不超过45千瓦,且未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在册管理,事实存在并从事海上渔业生产及生产辅助的船舶,包括捕捞渔业船舶、渔业辅助船舶和养殖船。

第四条 乡镇船舶实行存量过渡、只减不增。

本办法正式实施后,未纳入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管理的船舶,一经查获,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乡镇船舶所有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年须与管辖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指导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

(二)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将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六条 应急管理、海事、交通运输、渔业、旅游文体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涉及乡镇船舶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海事管理部门对海上、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乡镇船舶中营业性运输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处理违法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乡镇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涉渔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处理违法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涉渔船舶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旅游文体部门负责管辖范围的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内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船舶的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按照乡镇船舶安全技术最低标准对乡镇船舶进行技术查验,并出具查验结论。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年须与管辖的村(居)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书,督促村(居)委会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明确负责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三)组织实施乡镇船舶调查摸底工作,掌握乡镇船舶用途、技术参数、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乡镇船舶数据库。

(四)组织对乡镇船舶中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涉渔船舶进行核查和标识船名,登记造册和建立台账档案。

(五)每年定期检查乡镇船舶中农用船舶、自用船舶、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涉渔船舶的标识和船体安全状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定期组织乡镇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对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乡镇船舶操作人员,督促其及时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七)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法操作乡镇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超核定人数搭载、超报备水域航行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八条 村(居)委会对管辖区域内乡镇船舶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乡镇船舶日常监督。

(二)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台账,与乡镇船舶中非营业性运输船舶、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涉渔船舶所有人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

(三)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组织人员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及时将天气海况信息通报乡镇船舶所有人或操作人员,劝导船舶不冒险开航。

(五)配合开展乡镇船舶执法检查活动。

第九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对乡镇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对船舶建造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乡镇船舶所有人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乡镇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人员操作。

乡镇船舶所有人应当与本村(居)委员会签订《乡镇船舶安全责任书》,并支持配合村(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镇船舶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乡镇船舶所有人应当及时将其拖离航行水域,消除事故隐患。未拖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拖离。

第三章 乡镇船舶备案登记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条乡镇船舶应在船舶所有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船舶备案登记,办理备案登记后的乡镇船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备案登记时,应交验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涉渔船舶所有人应系北海市户籍。

(二)船舶所有人取得船舶的证明材料或村(居)委会的证明。

(三)乡镇船舶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

(四)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必须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合格证明。

(五)涉渔船舶必须具备乡镇船舶安全技术最低配备标准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准乡镇船舶备案登记申请材料并进行登记造册,核发船名牌和签发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第十三条 乡镇船舶操作人员必须向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经过必要的航行安全知识培训,取得乡镇船舶操作人员培训证明方可操作船舶。

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员应当经培训并取得海事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书。

第十四条 乡镇船舶所在地村(居)委会根据船舶所有人申请负责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操作人员培训需求,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须现场督促整改,确保措施到位;不能现场立即整改的,督促村(居)委员会、农(自)用船舶所有人落实防范整改工作。

第四章 乡镇船舶航行、停泊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船舶应符合基本安全技术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防污等器材及设备。

第十七条 乡镇船舶必须在报备的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海上航行作业距离最近陆地原则上不超过12海里。

(一)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航行和停泊特定规划水域是指银滩公园、海滩公园、金海湾、侨港、三千海、南万、廉州湾、澜洲岛、南湾、石螺口、滴水村等沿海海域和星岛湖、曲樟水库等内陆湖水域。

(二)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不得超出报备航线航行。

第十八条 乡镇船舶载人数量(包括操作员和乘员)必须在核定范围内。

船只运营管理方案

旅游快艇、水上摩托艇载人数量应符合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合格证明核定乘员人数,但不得超过10人。

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不超过3人,涉渔船舶不超过3人。

第十九条 乡镇船舶应当遵守相关水上安全管理规定:

(一)在核定船舶抗风等级内航行作业。

(二)在风、浪、雾等适航气象条件下开航作业。

(三)含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应当集中到岸上处理,并遵守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有关规定。

(四)遵守船舶避碰规则及其它航行规定。

(五)锚泊和航行作业应当远离锚地、航道等海上交通功能区。

(六)涉渔船舶不能使用拖网、耙刺、电、毒、炸等作业方式,禁止使用法律禁用的渔具。

第二十条 乡镇船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酒后驾驶、操作。

(二)疲劳操作。

(三)未经技能培训合格。

(四)航行作业期间不穿戴救生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禁止性行为。

第五章 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保障

第二十一条 鼓励从事新兴游乐项目等乡镇船舶实行公司化(或经营合作社)统一管理。

鼓励旅游快艇和水上摩托艇所有人与公司签订合同,纳入经营管理。

乡镇船舶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应急演习演练。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水上安全执法联动,加强对非法造船点巡查,源头上杜绝“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来源,加强对重点水域巡查,严厉打击乡镇船舶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非客船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严厉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对12米以上“三无船舶”依法强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涸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加强水上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最大限度保障水上人员及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涸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实施水上安全生产约谈,水上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纳入地方绩效考核,督促相关部门履职尽责。

各级人民政府、涸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水上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保障乡镇船舶水上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乡镇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应立即向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乡镇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使用乡镇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乡镇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听北海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