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欺诈和强制旅游购物”的认定和处罚标准。包括以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等八项标准,如有其中一项行为,可认定为“欺诈、强制旅游购物”,转发给公众~
《意见》中公布了“欺骗、强制旅游购物”八项认定标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骗和强制旅游购物”: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二是旅行社、导游以人身威胁或恐吓游客的方式强迫游客购物;

3.旅行社、导游安排的购物场所违法或者不对外开放的;4.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的,是旅行社、导游安排的购物场所;5.旅行社、导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购物场所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6.旅行社、导游向购物场所经营者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七)购物场所经营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人员和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意见》还公布了对“欺诈、强迫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相应处罚外,涉事旅行社、旅行社相关责任人、导游、领队、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将被列为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游客进入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的购物场所。
《意见》还规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受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或者旅行社业务;被吊销导游证或者导游证的导游人员,自受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导游证。
2015年国庆假期,国家旅游局开通电话号码,接受假日旅游投诉。电话号码为010-65201065、65201066,受理投诉时间为9月30日中午12:00至10月8日上午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