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双11”刚刚过去,“剁手”凉了一阵子,但是提货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快递公司拒绝送货上门,消费者该怎么办?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案例解释公布了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从法律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扬子晚报/牛子新闻记者看到,本案中,法院判决电商平台旗舰店某商品必须履行发货,并赔偿原告损失100元。法官说“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对收件人来说应该不是问题。(11月14日扬子晚报)
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形成购物关系。那么,双方已经对购物过程中约定的条款表示了共识和认可,从而形成了消费合同。双方都有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协议,完成整个购销过程。消费者小丁在电商平台运动旗舰店网购了一套家用多功能训练器。进价650元,运费0元。这个价格和运费显然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商家承诺的0元运费,表明商家愿意免除运费,送货上门给消费者,从而提供更好的营销服务。
商家提供送货上门的方式是委托第三方“快递”公司实现的,所以与消费者本人无关,快递公司承担了货物的派送业务,也说明快递公司对电商平台的委托协议是完全认可的,双方约定的合同是合理有效的。快递企业也有责任和义务将电商平台委托的快递产品安全、完整、准确地交付给客户,完成第三方应当承担的约定服务。
从规定来看,2018年颁布的我国《电子商务法》第52条明确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货物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验视;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也就是说,快递物流服务商不仅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货物的义务,还要履行提示责任。不能任性。同年国务院颁布的《快递暂行条例》也着力于完善快递服务规则,规范快递秩序,理顺法律关系。该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当面验收。”该条款更直接地明确了快递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快递业务,实施快递服务。
从常识上来说,如果快递公司执意让消费者上门取件,并给出“农村地址不送货”这样荒谬的理由(因为这样的理由只能向委托的商家提出),那么,“快递员”不是“辱其名”吗?既不是“快”,也不是“送”。它只是商品的“周转站”。它一手从商家拿货,一手通知消费者上门取货,同时收取快递的全部费用。无论从商业道德还是商业规范来说,都是一种不光彩的掴耳光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在法律诉讼中败诉也是必然结果。这也对一些快递公司故意制造“快递最后一公里问题”起到了警示作用。依法合规经营,提升服务,才是快递公司的应有之策。(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