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事,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表示,刘女士交费后,没有经过任何培训课程就要求退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关于学员未完成的培训课程,退款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但显然,刘女士与钢琴培训机构之间并无合同约定。
对于收据上含糊的“不予退款”内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和利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条款、通知、声明、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无效。“显然是钢琴培训机构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而单方面做出的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同时,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导致对方不注意或者不理解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民法典》也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刘灿女士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向钢琴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教育部门)投诉收据上加盖“不予退款”印章拒绝退款;(2)拨打12315投诉;(3)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李俊建议刘女士保留与学校沟通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书面材料、录音、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
在此,李俊老师也提醒各位家长,培训协议中关于退款的约定,一般是以消费者与培训学校之间订立的协议为准(无效格式条款除外),家长在签订协议前一定要看清楚协议,以免发生纠纷时以消费者签字或事先告知为由,规避学校的责任。
本报记者马怡宁
来源: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