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包
王和郑是多年的老朋友了。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借款。至2019年6月,王将信用卡套现后,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借给郑某使用。10万元。2019年6月1日双方和解后,郑某仍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郑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承诺还款,但始终未还款,王某起诉至法院。
试验过程
在法院审查借款合同效力过程中,原告承认借给被告郑某的资金来源是拿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取得的,包括两种方式,即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提现、出借,其名下信用卡直接交付被告提现。贷款金额包括现金本金和手续费。2018年12月6日,原、被告对双方借款金额进行了对账。双方均承认,至2018年12月6日,被告郑某向原告王某借款95000元,并在对账表上签字确认。
法官声明
首先,原告与被告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进行透支消费的凭证,只能用于购物或向特约商户消费,而不具备作为现金的民间借贷交易功能。所以民间借贷是不能通过信用卡套现来放贷的,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是银行的,不是持卡人所有的钱。持卡人在透支消费前对信用额度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持卡人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才存在法律关系。
其次,信用卡套现是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POS)等方式,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不能刷卡套现,也不能刷卡放款。表面上看,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将钱借给被告,实际上是原告通过信用卡将钱套现后借给被告。这种在法律上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属于无效法律行为,双方基于非法行为所写的借条也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根据法律规定,该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返还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物,即郑某应返还王某财物9.5万元。
综上所述,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只能用于购物或从特约商户处消费,不具备作为现金的民间借贷交易功能。因此,信用卡套现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借款人应当将因该借贷行为而取得的财物返还出借人。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山东高法乳山法院,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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