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广安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工作原则

(一)综合协调、分类指导;

(二)行业主管、各司其职;

(三)分级负责、属地监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园区可结合实际细化完善本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主体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同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对所负责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督促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三)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安委会的工作部署,通报有关情况,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的传递、发布和反馈;

(四)综合分析所负责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统筹把握区域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和重点工作,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

(六)组织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园区管委会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七)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九)牵头建立健全所负责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指导应急处置;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综合监督管理方法和制度

(一)市长督办制度

(二)会商研判制度

(三)巡查督查制度

(四)挂牌督办制度

(五)提醒敦促制度

(六)警示约谈制度

(七)目标考核制度

(八)情况通报制度

(九)提级调查制度

(十)举报奖励制度

■清单管理制

应急管理部门实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清单和重点工作清单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地各单位“照单履责”。

■有效期及释义

本实施办法由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两年。届满后经评估修订施行。

【来源: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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