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加盟费可以退吗(特许经营加盟费能退吗?)

特许经营加盟费能退吗?本案被告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资质和无成熟的经营模式,判决退还加盟费7万元案例如下:

2017年5月21日,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约定支付特许代理费88000元,被告允许其担任被告产品和服务在某城市营销的特约代理。

合同签订后,原告未尽到宣传推广义务,产生高额中介费、租金、水电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双方的协议实际上是特许经营合同,但被告没有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原告特许经营权加盟费可以退还,故诉至法院,要求:理解独家代理协议;返还特约代理费8.8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520元。

特许加盟费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

我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被特许人以合同的形式将自己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根据合同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并向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被告将其拥有的“* *”品牌授予原告经营使用,原告在被告的统一管理和模式下经营,并对经营进行指导和监督,故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为特许经营合同。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虽不具备“一年两店”的特许经营资格,违反了强制性管理规范,但未违反强制性效力规范,应认定合同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是否应当解除。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具备持续为被特许人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并应当至少拥有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

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至少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其特许经营活动、商标或者企业标识等基本信息。特许人隐瞒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如实告知被特许人与特许经营有关的重要信息,既是特许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被告成立于2016年12月21日,距离本案合同签订不到一年。没有“一年两店”的加盟资格,经营模式不成熟。其未披露上述相关经营信息,导致原告对涉案项目盲目信任,在签订合同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现原告选择行使合同解除权,有事实依据,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实际使用了被告的经营资源开展业务。考虑到合同解除后返还和移交材料的不便和成本较高,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被告提供的开业材料,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7万元。

关于原告要求支付租金损失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履行对被告资质及特许经营资源资质的谨慎审查义务,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本院不支持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

解除独家代理协议;被告安向原告返还特许经营权加盟费7万元;

“51《加盟费网》节选自: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民初字第213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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