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套
绿茵场上的竞争
意想不到的“插曲”
两个人踢球时发生碰撞,谁该负责?
再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踢足球不小心受伤了怎么办?

2020年3月29日,杨和他的朋友一起踢足球。在抢球过程中,杨与黄发生碰撞,导致右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过一个多星期的治疗,杨出院了。他觉得在医院治疗耽误了工作,医药费和后续治疗费用都是自己出的,所以要黄赔偿损失。
2020年7月9日,杨做了相关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后续医药费需要1万元左右。随后,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万余元。杨还要求队友出庭作证。
经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的损失由杨某、黄某承担。但黄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黄不足以认定有重大过失。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足球是一项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强、人身危险性的竞技运动。抢断、运球、投篮等基本运动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比赛中一般应由受害者自己承担,因行为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此外,法院认为,杨的证人在一审中陈述的事实与杨、黄的陈述相互矛盾,黄的陈述更接近客观事实。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的当庭证言,法院认为,黄没有严重违反体育道德或比赛规则,致使杨受伤,不足以认定为重大过失。最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不承担赔偿责任。
普法时间
01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02
什么是风险自担?
“自甘风险”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除非其他参与者故意或严重造成损害。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至1201条。”
03生活中哪些活动遵循风险自担原则?
《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是指体育活动具有固有风险,并且超过一般的社会风险。目前,民法典中还没有对具体适用的文体活动类型做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从全国各地法院判决的案件分析,一般可以分为两类运动:一类是特别危险的运动,如赛车、攀岩、拳击、跆拳道等。,这本身就是危险的;另一种是普通体育项目,比如本案涉及的足球,还有篮球、自行车比赛。虽然这种损害并不经常发生,但它仍然具有潜在的风险。当然,危险的体育活动不仅限于接触性活动。对于一些非接触性的项目,如乒乓球、羽毛球等,参与者脱手球击中对方要害部位也是有风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