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4月13日电13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了2021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其中,东方融资网发布“无需征信,二次贷款审批,有身份证即可贷款”的广告,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罚款60万元。
上海市场监管局表示,2020年,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违法广告案件5674起,有力保障了上海广告市场秩序的稳定可控。查办案件有两个特点:一是打击医疗、防疫物资、保健食品、金融、房地产等关系民生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第二,65%的广告案件来自投诉举报,这反映了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
上海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在其经营的“东方财经网”首页发布“无需征信核查,二次贷款发放,本人凭身份证即可贷款”的广告。打着办理无征信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产品的幌子,收集用户信息后,向征信不良的借款人推销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0万元。
上海点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吉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当事人在趣头条APP上发布了7条网络赚钱和2条普通食品违法广告。网上赚钱广告宣称“只需一部‘品牌’手机,30分钟赚1800元”“10分钟赚800元,无任何押金,躺着也能赚钱!”等等,利用虚假广告内容引诱用户在广告中添加微信号,然后通过微信私聊发送链接,再引诱用户点击链接跳转到的赌博网站参与赌博;普通食品广告宣称“淡化斑点,疏通三瘀,防止乳腺增生和肿瘤。”。”和“比伟哥好”,缺乏科学依据,误导和欺骗广告受众。以上九条广告均构成虚假广告。
上海点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述违法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98.8万元。上海吉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趣头条APP的平台经营者,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上述违法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而不予制止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4.3万元。
上海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蒙骜编程、大脑优势测评、德国逻辑狗、何小祥书法班等11篇关于教育培训的广告软文被当事人发布在注册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橙妈讲故事”、“家长百宝箱”上,并利用大量学生的好评和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其中,宣传“近3万人点赞”的“大脑优势测评”项目广告,无事实依据,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受益人名义或者形象为教育培训机构制作推荐证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4.26万元。
上海造梦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为了推广某款游戏,当事人自己制作视频广告,通过自己的广告账号向公众发布,内容包括将红色人物设定为中国,将蓝色人物设定为其他国家,以及在蓝方击败红方后,在红堡降下五星红旗,挂上蓝色旗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发布损害国家尊严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80万元。
上海星河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发布的医美广告中,含有“国产瘦脸针兰州恒力”,为纯生物制剂,可用于改善面部轮廓等。“进口瘦脸针BOTOX合适”可直接作用于外周运动神经末梢,……阻断乙酰胆碱释放,放松肌肉……等。以上商品为毒性药品,不允许做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万元。
上海凡姿实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番子疗法”的发明者通过自己的网站首页,由原党和国家领导人亲自接见,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领导人照片,未取得医师资格或其他卫生部门认可的行医资格。同时宣传“番子疗法能从根本上根除因血液循环障碍引起的各种疾病,如高血压、脑血栓、脑梗塞、脑萎缩、脑动脉硬化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和《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后,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万元。
上海曹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当事人通过“观看直播”平台宣传其销售的“矿物元素口服液”中含有“原料要天然...自然就是安全”,“既可以内服,也可以外用,用它擦伤口会很快愈合,而且有消炎作用”,“喝了三个月奇迹出现了,她怀孕了”等等。经查,该产品为进口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补锌补硒”。
当事人以活广告的形式保证其经营产品的安全性,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布非法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15万元整。
上海普申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在该房地产项目销售现场,当事人在广告牌上宣传的崇明岛大型图标有:沪崇高速公路(规划中)、轨道交通沪崇线(规划中)、北河沿线高铁(规划中)。经查,以上内容均处于前期调研阶段,尚未形成具体空布局方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对正在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进行误导宣传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2万元。
上海夏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出版发行的《昆虫物语》一书封面广告中,使用了“教育部推荐”、“语文新课标必修书目”等宣传内容。经查,教育部从未以“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统一教材必读书目及推荐书目”、“统一教材延伸阅读”等类似名义出版或推广过相关图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万元。
上海石梅美晶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为宣传委托人经销的胶原蛋白固体饮料,委托人在其淘宝店铺中宣传该产品为“专为儿童青少年防治近视研制的产品”,声称其具有“有效防止角膜氧化和光敏损伤,激活视网膜,促进胶原蛋白组织合成”的功效。经查,当事人经销的胶原蛋白固体饮料为普通食品,其广告内容涉及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容易使宣传的产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