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转账。
对方会付钱给你。
不会花太多时间。
你可以轻松发财。
你觉得你找到了吗?
躺着赚钱的美差
事实上,你可能有
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公文包
2021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佳为获取报酬,经被告人王某乙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使用其名下的4张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银行卡交易金额600余万元,支付结算金额201564元,非法获利3000元。
被告人王某乙明知他人为获取报酬而使用该银行卡实施犯罪,仍介绍被告人王某甲以其名义使用该银行卡为他人转账,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银行卡交易金额600余万元,支付结算金额201564元,非法获利1250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自愿认罪悔罪,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为严厉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某佳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被告人王某乙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三。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退还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声明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空房间因其固有的隐蔽性成为滋生各类犯罪的新场所,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实施网络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都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和结算。为了逃避打击,他们往往会选择实名注册系统购买他人的银行账户,从而导致银行卡非法网上交易成为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根据银行业相关管理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能由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然而,仍有许多人出于贪图小便宜而出借和出售银行卡,导致大量虚假实名的银行卡被诈骗分子购买并用于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人民的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确,买卖、出租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信用卡、银行账户,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因此,在面对不法分子购买银行卡的要求时,一定要保持清醒,不要为了“好处费”而出借、出租银行卡,否则将受到银行业暂停其银行账户柜台业务、五年内支付该账户全部业务的处罚,或者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边肖在这里提醒大家:
永远不要贪图小利

而且大错特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