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河南省卫生健康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名单的通知,明确18项轻微违法行为不再处罚。
在很多处罚案例中,晚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概是很多基层医疗机构的通病。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的体检周期分为一年和三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检定周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设置者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或者未被批准延续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免责清单提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未核验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核验手续的,免予处罚。
免责清单中有18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1.逾期未查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2.未建立健康管理制度、设置健康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健康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健康管理档案的;
3.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4.未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用等级的;
5.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的;
6.医疗机构未设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的;
7.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8.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9.医疗机构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
10.医疗机构未按规定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的权益;
11.投诉管理混乱;
12.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
13.未成立临床血液管理委员会或工作组;
14.一年内未制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未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15、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献血知识培训制度;
16.未建立科室和医生临床用血评价和公示制度;
17.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18.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对上述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订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免除处罚只是免除行政处罚,并不一定解除所有责任。行为人本人应当履行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责任。对已免予处罚的,当事人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监管或处罚措施。
参考: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