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童翔宇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客户端查看)近日,烟台一男子因个人捐款4300万元被街道办转走,却被起诉并被强制捐款2855万元,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认为“捐款是自愿的,也可以强制捐款增长见识”;也有网友表示,“街道办不按照捐赠合同转移捐赠款是违法的。”
现实生活中,村委会、街道办、乡镇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是老百姓公认的有信念、有威望的“政府部门”。
因此,在拆迁等重大问题上,一些村委会、街道办、乡镇会以所谓的“政府文件”来“装虎作伥”,在老百姓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一些对老百姓不公平的协议,最终导致老百姓利益受损。
那么,在实践中,村委会、街道办、镇有什么职能?拆迁项目中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有拆迁资格吗?
事实上,征地拆迁包括征前审批程序和征后补偿等一系列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一般处于主导地位,但有时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往往也很积极。
那么,村委会、街道办、乡镇是否具有征地拆迁主体资格?
要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看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的概念。
众所周知,中国有四级行政区划:省、市、县、乡。其中,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在不同层级的行政区划中,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级行政区划;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虽然是行政机构,但却是最基本的一个。
因此,与其他行政机构相比,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是最基层的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房屋征收的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
总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具有组织实施征收的主体资格。
因此,无论是审批机关还是实施机关,在征地过程中都与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说白了,村委会、街道办、镇无权决定或实施征地。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不具备拆迁征收的主体资格。但在实践中,一些村委会、街道办、乡镇会利用群众不懂法的盲点,借助“村民自治”损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拆迁、强拆、强拆甚至偷拆。
下面小编总结了现实中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希望对广大被征收人有所帮助。
(一)强行拆迁、强拆、偷盗行为;
(二)擅自转让、买卖土地的;
(3)任意分配土地补偿;
(四)代他人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五)扣留款项;
(6)否认身份。
当然,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违法行为的是截留土地补偿费。被征收人要知道,虽然村集体可以划出一定数额的土地补偿费用于村里的公共建设或公益事业,但比例不能由其单方面决定,需要符合当地的规定:
(一)预留的土地补偿费必须用于村务建设;
(2)预留比例由村民会议决定,并符合法律规定;
(3)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公开土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另外,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以上六种违法行为,请记住:村委会、街道办、镇只能协助征收过程,不能成为征收主体。无论遇到哪种征收拆迁,都需要确认被征收方是否具有征收资格。同时,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合理维权。
版权所有:本文为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