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腾讯与Tik Tok火山版之间的一场知识产权官司,再次将游戏厂商与直播平台之间的版权之争带上了台面。
腾讯以涉嫌侵犯腾讯著作权为由,将火山小视频(现更名为“Tik Tok火山版”)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4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火山小视频侵权,需停止侵权并赔偿腾讯800万元。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Tik Tok获悉,火山小视频的运营商微播视界将对此案提起上诉。
通过这起诉讼,游戏领域备受争议的问题再次被讨论——在《著作权法》下,“游戏直播画面”这种新的展示形式应该如何归类?“合理使用”和游戏直播侵权的界限在哪里?
也有专家指出,类似的纠纷表面上是游戏直播行业的版权保护,背后却是核心利益的冲突,可能导致一种“垄断可能性”,即部分游戏公司垄断特定游戏类别的玩法。
争议的背后,是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日益壮大,并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工作委员会、中国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游戏用户规模为6.65亿,同比增长3.7%。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786.87亿元,同比增长20.71%。
去年12月底在广州举行的中国游戏产业年会上,中国音协副秘书长、游戏工委秘书长唐家军指出了游戏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他指出,目前中国的网络游戏产业就像一艘高速飞艇。“但如果这块‘压舱石’没有版权保护,可能会陷入翻船的风险。”
案例缩减
记者获得的裁判文书显示,双方冲突始于2019年5月。考虑到火山小视频对王者荣耀游戏的直播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抢占了腾讯的直播市场,王者荣耀的开发商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和运营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火山小视频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应用发行商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法院认为,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游戏运营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的性质认定和著作权归属问题;第二,火山小视频直播中使用的游戏画面是否构成对游戏连续屏著作权人的侵权?
针对游戏连续画面的性质认定和著作权归属问题,微播公司认为,游戏连续画面因缺乏独创性和固定性,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电子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即使游戏的连续画面能够构成作品,其版权也应属于游戏原玩家。
所谓“类电作品”,即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了“电子作品”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是指在一定介质上制作的,由有声音或者无声音的一系列画面组成,以适当的装置表现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法院认为,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通常不能自动呈现,需要玩家操作形成,可能需要考虑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有玩家的原创贡献。而在游戏《王者荣耀》的运行过程中,玩家的操作只是简单的调用数据库的内容,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时,游戏制作者预设的内容被重现。结合该类游戏的创作过程,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可以认定为类电影作品,游戏开发商腾讯依法享有《王者荣耀》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的著作权。
法院同时认定,本案中,游戏直播虽然在游戏画面的基础上增加了与观众理解互动的文字,但“增加的内容较为简单,不具有原创性”。此外,即使二次创作构成新作品,其使用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游戏直播的连续画面版权不属于玩家。
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微播科技诱导、鼓励、组织、招募网络用户直播《王者荣耀》的行为侵犯了涉案游戏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连续画面的著作权,且在腾讯公司进行投诉后仍在招募主播直播,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Tik Tok火山版停止直播《王者荣耀》,并赔偿原告腾讯公司800万元。
法律领域的争端
使用用户的游戏素材制作短视频以及游戏玩家在直播平台的直播行为是否侵犯了游戏本身的著作权?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两个平台及其用户,也是法学界长期讨论的话题。早在2014年,网易就《梦幻西游2》直播版权问题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旗下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播放、录制、播出网易《梦幻西游2》游戏内容,认为其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华多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1亿元等。
国内首例游戏直播侵权案历时五年。2017年11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华多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网易公司2000万元。后来,由于双方均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该案随即上诉至广东高院。直到2019年12月26日,历时五年的《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侵权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的连续动态图像整体构成“电子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被控游戏直播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权利限制,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行为。华多公司未经许可,组织主播人员对涉案游戏进行直播,并从直播业务中获利。而不是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直接侵犯了网易公司的合法作品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网易要求华多公司赔礼道歉的要求不具有正当性,不予支持。
2020年4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审判指南(试行)》,这是我国首个面向网络游戏领域的地方性司法规范。对于之前争议已久的游戏版权问题,指南做出了电作品的判定,也就是说,通过视频传播的游戏画面可以视为电影作品,其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所以无论是直播,还是录播等等。,其中涉及游戏视频内容的,将被视为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但也有学者认为,在很多情况下,游戏主播和游戏玩家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千2016年发表论文,经常被引用和讨论。
他在论文《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中提到,电子游戏直播涉及向公众传播游戏中的视频和音乐作品,判断未经授权的直播是否侵权,不应以是否影响电子竞技产业发展为标准,而应以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为标准。游戏画面的直播通常不是简单的再现画面本身的美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特定用户的游戏技巧和成就,所以具有转化性。同时,游戏直播不会取代享受游戏直播的用户运行游戏的需求,对游戏市场的影响有限。因此,游戏画面的直播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转换使用”是指对原作的使用不是简单地再现原作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实现其内在的功能或目的,而是通过加入新的审美内容、新的视角、新的思想或其他方式,使原作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具有新的价值、功能或性质,从而改变其原有的功能或目的。
另一种垄断可能性
记者注意到,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新著作权法,调整了“作品”的定义,将现行法律中“电气作品”的表述改为“视听作品”。浙江泽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乔万里认为,这将有助于游戏整体(包括游戏的整体画面、文字内容、美术内容等特定组成部分)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
但他也指出,需要注意的是,游戏和游戏的连续画面当然不属于“视听作品”。他认为,判断视听作品,首先要看是否能引起听觉和视觉的感知,其次要看是否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记录了图像和声音。但如果不开启播放功能,游戏直播画面本身就不属于“能让人以同样的形式感知”,而是依靠不同主播的不同风格造成听觉和视觉的不同感知。
“‘视听作品’的加入可能会造成游戏市场的重新洗牌,导致一些游戏公司垄断特定游戏类别的玩法。”乔万里特意提醒了另一种“垄断可能性”。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院执行院长、大数据区块链与监管技术实验室主任杨东在一次公开研讨会上提出了类似的担忧。如果游戏厂商滥用版权等权利,推广自己的直播平台,打压其他公司的游戏,最终损害观众(消费者)的利益,很可能构成“游戏直播垄断”。他认为,游戏直播市场的理想格局是市场自由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
事实上,在实际的商业运作中,游戏厂商和直播平台并非完全不可调和。游戏行业人士也向记者指出,就像影视行业的长短视频平台之争,游戏厂商需要直播平台的活动流量,直播平台也是基于游戏制作内容。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律师认为,相对于短视频、音频版权的知识产权纠纷,游戏玩家和直播平台基本都是大公司,数量不多,技术上对游戏画面的认定并不难。AI技术可以利用视频指纹+采集技术,快速发现网络游戏直播中直播源的泄露,防止直播内容被剪辑成短视频进行传播;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固化电子证据,实现侵权监控、侵权举证、威慑和在线诉讼等。因为它不可篡改。
他认为,经过最近两年这些有影响的案件的判决,相关的版权保护纠纷基本会达成共识,直播平台没有理由继续冒着几千万的侵权赔偿风险。此外,很多知名游戏玩家已经在培养自己的主播,搭建自己的直播平台。
“游戏行业已经规模化很久了,所以其实现在双方只能坐下来谈合作。”夏海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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