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彭伟
面对消费者给出的差评,苏州某商家投诉平台未能删除,转而起诉平台涉嫌侵犯其名誉权;广州某商家发表声明反击,并泄露消费者信息。被消费者投诉后,反诉消费者侵权。最近这两个商家都被法院败诉了。(3月17日《工人日报》)
面对消费者的差评,一个是平台告“纵容”,一个是单纯的通过泄露对方隐私信息来报复。败诉的结果表明了法院保护“差评权”的态度,这也是网络信用的基础。
从互联网精神来看,对公众开放的市场主体或产品不存在隐私的概念,应该接受公众的监督,即消费者有在网络上发表意见的权利。作为平台方,当然也有拒绝删除的权利。比如现实中,很多人在消费前都要看评价,然后根据分数来选择是否消费,客观上会让消费者花更少的钱,让更有竞争力的商家和产品脱颖而出。
总之,在线评价降低了消费者的选择成本,有助于资源向更优质的商家倾斜。如果“差评权”被剥夺,短期内不良商家将有恃无恐,但长期来看将不利于公平贸易的实现。正因如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要求,未向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评价的方式,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论的,将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平台遵从商家“删除差评”的要求,也将受到处罚。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评价都是真实客观的。现实中确实存在大量恶意差评,甚至有专门删除差评牟利的产业链。在此之前,天津警方已经破获了以网络“水军”形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刑事案件。商家对差评的“零容忍”心态其实很好理解——差评太多了,消费者就算再动心,也不一定会买。可以说,别人的评价是商业信用的重要参考。好评和恶意差评是对这一机制的人为扭曲,会给消费者的决策带来极大的干扰,甚至造成劣币驱逐良币。
可见,差评权必须得到保护,但如果离开了诚实信用原则,就难以体现其应有的价值。本质上,追求“零差评”是对的,但不能误入歧途:很多商家习惯了“好评返现”,威胁给差评的消费者是另一种,动摇了评论的真实性。但是,如何区分和衡量哪些评价是真实客观的,哪些是恶意的,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首先,任何评价都是片面主观的,也正是因为基数足够大,才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因此,新商家在达到一定评价量之前,不宜通过打分来表现。另一方面,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差评也要有依据。比如评价食品质量差,至少要提供消费证明,否则差评就成了可以随便说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商家就可能遭受不公。最后,平台要承担起管理责任,不仅要对差评进行了解核实,允许商家找借口,还要避免通过实名制等手段频繁出现恶意差评、诋毁等行为,可能造成其他消费者误解。
商家要容忍“不友好”的真实评价。毕竟“各有所爱”。只要对自己的服务有信心,个人的差评不仅影响大,也是自己进步的动力。另一方面,对于明显失实或故意诋毁、歪曲的差评,平台方也要承担责任。这既是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网络信用的维护,更关系到自身存在的安全——评价失真必然导致商家和消费者双方利益的损失。长此以往,你会“依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