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被告有责任提供证据,且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特性
1.在侵权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是颠倒的。
2.并不是所有的侵权案件都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法律直接规定了八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悬挂物品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动物饲养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而提起的侵权诉讼,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侵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4.侵权人举证的目的是证明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
5.证明的法律后果。没有证明,证明的结果,不能证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受害人没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介绍: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提出主张的一方(通常是原告)因某种原因不承担举证责任,而另一方(通常是被告)对某一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不能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该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以后的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些侵权诉讼包括:
(1)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
(二)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侵权诉讼;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六)依法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司法解释和国内理论解释都将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情况
(1)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损害的;医疗纠纷引发的诉讼。
(2)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比如环境污染损害的侵权诉讼;不合格产品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和证明的诉讼。比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引发的侵权诉讼。
(4)对方当事人干扰证明的诉讼。
在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在特殊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即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因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以及建筑物上搁置、悬挂物品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五)动物饲养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而提起的侵权诉讼,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不过根据《侵权责任法》,现在应该是患者举证。)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开除、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条款:
《民法典》第1236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适用无过错原则,原告还需要证明损害的事实、行为和因果关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就免责条件举证,谁主张,谁举证。
无过错原则也适用于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原告需要证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造成损害的动物是被告饲养或者管理的。也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的证明免责条件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体现。
另外,不仅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也是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要证明自己财产来源的合法性。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依法调查核实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争议中的应用
在民事诉讼中,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诉讼证明规则,即如果提出主张的一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该主张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能举证证明的一方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劳动争议是民事争议的一种,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比较特殊。在一定程度上,双方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种隶属关系。在劳动者需要接受公司管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往往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公司掌握的一些证据,劳动者不容易掌握。基于此,《劳动合同法》中有许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即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不能举证,法院会采纳劳动者即员工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败诉。
逐案声明-如果公司不提供其所掌握的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郭于2020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工作至2020年12月10日。工作期间,公司经常安排郭加班,但公司未按规定支付郭加班费。郭于是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所欠的加班费,并向法院提交了其加盖公章的加班申请表。至于加班,郭提出自己加班后打卡,公司保留了他上班的记录,但公司拒绝提供。
[律师评论]
工资表、考勤表等数据都是公司掌握的。如果公司在诉讼中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会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支持劳动者的诉讼请求。郭有公司盖章的加班申请单作为加班事实的证据。对于加班,他应该通过考勤表做进一步的认定,但是考勤表在公司手里。根据法律规定,考勤表由公司证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出勤数据,法院将接受劳动者的陈述。
对策
1.对于劳动案件,法律和司法审判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在举证责任方面,立法给了劳动者很多一般民事纠纷中没有的便利。举证责任倒置对公司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公司需要了解法律对自己的要求,充分保全证据,避免因无法举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还有一个原因是公司应该熟悉和了解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目前很多劳动仲裁委在给公司发法院通知书时,往往会“附上”一份举证通知书,要求公司对通知书中的事项进行举证。这些通知中的一些看似“便民”和“提供指引”的事项,公司可能根本无法证明。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举证通知书,公司可以忽略上述举证要求。所有的证明要求只需要依法办理即可。如果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或者不是公司提出的主张,公司不必承担举证责任,不“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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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未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开除、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和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的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辞退、开除、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对加班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加班事实的证据,用人单位未能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