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的意思是提出吗(吴振刚律师: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否有例外情况?)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某些事实存在或者消灭的,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举证或者举证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风险。举证责任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有什么例外吗?

用户咨询: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以谁主张谁举证为标准。有什么例外吗?



安徽旭和平律师事务所吴振刚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举证困难,法律规定了一些例外。

1.因果关系证明的倒置

正在污染环境。在生态损害纠纷中,行为人应当承担其行为与污染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环境侵权纠纷中,如果由原告承担被告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原告很难获得有力的证据,极大地阻碍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解决,不利于环境保护。

2.过错推定

在一些侵权纠纷中,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义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教育机构遭受侵权的,由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但教育机构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责任的除外。

(2)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其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医疗规范的;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丢失、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

(三)动物园内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原告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

第一百二百三十条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起的纠纷,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吴振刚律师分析:

举证责任是不利的风险负担,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举证的意思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应当对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民事法律关系被破坏、变更或者其权利受到损害的,应当对民事法律关系被破坏、变更或者其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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