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什么样的理财产品最安全(如何安全稳健理财?这些法律提示别错过!)



为更好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居民投资理财风险意识,倡导形成信息充分披露、决策审慎理性的良好投资氛围,从源头上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12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梳理相关案例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揭示委托理财可能存在的风险,向社会发布提示和具体建议,通报典型案例。

北京市人大代表赵海、吴晓蕾、祖斌、陈丹、段冉、李倩、北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银行保险处副处长徐雪娇、银行保险处干部岳森、杜美玉、中国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制频道、中国之声、法治日报、民主与法制社、人民法治杂志社、人民日报、北京新闻广播、北京交通广播、北京日报、北京青年



通报会上,市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他指出,通过对近两年审结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调查,发现此类案件有四大特点:

一、民间委托理财蓬勃发展。由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的私人委托理财占88%,主要包括资产管理公司、信息技术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以及部分有限合伙形式的投资机构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自然人。第二,投资者的年龄分化。调查显示,自然人投资者的年龄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1965年之前出生的中老年人,二是1985年前后出生的年轻人。这两类人群基于养老和抚养子女的压力,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现实需求,因此也容易被宣传吸引参与委托理财。第三,委托理财形式多样。除了传统的委托理财协议,还有投资者与理财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理财公司督促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贷款、入股等合同,达到理财目的;或者投资者通过持有私募基金的股份,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来管理自己的财务。在投资方向上,投资者除了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外,还会购买信托计划,投资于大宗商品、影视项目、邮票、纪念章、艺术品等。第四,部分案件涉嫌经济犯罪。涉及的罪名主要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约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20%。这种通过非法手段吸收的资金,不会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筹集后往往下落不明。前期投资人一般可以按照合同获得高额收益,之后就会出现延期支付收益等违约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陈解释了委托理财中的风险因素。她表示,投资的损失是委托理财合同出现纠纷和诉讼的主要原因。从审结的案例看,投资者投机投资理财的风格明显,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难以匹配,反映出民间投资理财市场的规范化程度还不够高,普通投资者还没有养成长期价值投资的习惯。实践中,自然人委托理财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缺乏权利义务的规范指引。私募委托理财没有统一的标准合同指引。基于信息不对称和投资理财知识的专业壁垒,受托人相对于投资人具有比较优势地位,这也使得投资人依赖受托人,缺乏对风险的独立判断,难以通过事先的合同安排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一旦发生纠纷,一些投资者很难提供相应的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证据,或者很难对合同中对自己不利的内容提出有效的抗辩意见。第二,合同性质影响维权效果。基于理财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一份委托理财合同可能具有委托、代理、贷款、证券交易等多种属性。,导致对合同性质和法律适用的不同理解,进而影响诉讼策略的选择和判决结果。比如委托理财和民间借贷,有时难以区分,有时可能会相互转化,需要根据约定内容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第三,担保条款不能覆盖风险。为了吸引投资者,受托人往往会承诺收益,保证本金不亏。这个保障条款是投资者做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在审判实践中,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可能会认定担保条款和整个合同无效,达不到“包保一切风险”的效果,投资人的良好愿望可能会“竹篮打水空”。第四,难以有效监督资金使用。在委托理财实践中,投资者往往将全权委托给受托人,资金运用、账户运作的具体情况完全取决于受托人的披露。因此,一旦受托人未尽到良好谨慎注意义务,如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暗箱操作、过度交易等。,投资者很难及时发现并有效抑制。



投资有风险,决策需谨慎。如何睁大眼睛,安全稳健地理财?北京市三中院民四庭副庭长顾绍勇给出了提示和建议。

了解自己,提高风险意识

作为投资者,要了解一些投资理财知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盲目跟风,要明确每一次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尽量选择与自己风险能力相匹配的投资理财方式,避免金融风险的过度侵害。要重视并做好风险评估,作为对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全面“体检”,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选择投资方式和理财产品的前提。不要轻信所谓的高回报,借钱投资。一旦投资失败,可能会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


互相调查,理性决策

作为投资者,应尽量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理财渠道。在做决定之前,可以重点考虑受托人的资质和能力,以及要投资的产品信息。受托人为从事投资理财的公司的,应当检查是否为依法登记的法人机构,是否取得理财业务经营许可证,代理人是否有委托手续、从业人员证明等。如果受托人是个人,要注意查看对方委托理财是否有职业限制,是否以委托理财为职业等。不能因为对方专业优势就委托对方。关注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交易性质和法律关系、底层项目的真实性、资金流向和用途、价格和费用构成、收益支付方式、履约期限、投资风险和担保等。对于模糊的产品信息,应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详细说明,确保了解项目情况和投资风险后再决定是否投资。对于未披露资金用途或声称投向所谓新业态、新网点的产品,要保持警惕。


签合同,不要迷信担保

委托理财合同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依据。作为投资者,一定要仔细审核并签署合同文件,避免出现纠纷时没有依据。第一,避免口头委托。尽量对委托事项、盈亏分担等做出明确约定,并固定在书面合同中。最好在合同中对受托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专门约定,以便及时了解资金运用和账户运作的情况。第二,仔细审核合同。你有权要求对方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含糊不清的地方,有权要求对方解释或调整合同中对你不利或有理解分歧的条款,不要轻信管理者的口头承诺。第三,不要迷信担保。很多理财产品以保底为宣传点标榜自己的安全稳健,但并不是所有的保底都能达到投资者预期的保障效果,所以要筛选出来,不能只靠保底来保证投资。


随时关注,固定证据

诉讼事实靠证据还原。作为投资者,要时刻关注受托人的资金运用和账户运作,避免完全放任和监管缺失;同时,要注意证据,在履行过程中及时固定和保存证据。一方面,投资者要注意及时保存合同、项目报告等资料。另一方面,在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要事项的沟通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如采取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作为证据,并且投资人在保存截图的同时要保留载体原件,以便法院在诉讼中核对,必要时进行公证。



北京市三中院民四庭助理法官熊静以案例解读的方式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以委托理财为名非法集资


基本事实

2017年,王与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签订《基金联合投资协议》,约定王对影视公司制作的A影视项目投资30万元。基金封闭期三年,预期年化收益率15%。到期偿还本金,支付相应收益。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未能支付上述款项后,王将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

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的《批复》显示,犯罪嫌疑人刘涉嫌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等与投资人就多个影视基金项目签订《基金项目协议》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判断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决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王与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签订了《基金共投协议》,约定王出资30万元投资某影视项目,该影视项目属于《批复》中公安机关指定的影视基金项目之一,且《基金共投协议》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募集期内认购费用等信息也与《批复》中指定的情形一致。因此,本案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在批复中指出的刘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影视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基金联合投资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因刘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此,王起诉的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综上,法院裁定驳回王的诉讼请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代表的非法集资犯罪呈上升趋势,套路重复,设计新颖。以委托理财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是一种常见的手段。因此,如果宣传暗示“有保障、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亏”等内容,或者通过赠送礼品、组织游玩、安排体检等方式吸引投资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冷静观察,可以先征求家人朋友的意见,避免一时冲动落入非法集资犯罪的套路陷阱。


典型案例2

委托理财的交易对象的违法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怎样买理财产品最安全

基本事实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理财顾问协议,约定:张三委托李四管理其数字货币账户,李四不按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但获得利润提成。投资组合就是比特币的外汇投资。投资理念和策略就是用cta量化交易策略,从市场波动中获取收益。双方还就利润分成、损失负担等具体内容进行了约定。签订协议后,张三将40个比特币存入某网站的A账户,17个比特币存入B账户,由李四进行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张三和张三的账户余额均显示亏损。张三诉称两个账户共损失16个比特币,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根据财务顾问协议赔偿其8个比特币。如果比特币无法归还,他会按照比特币相应的交易价格支付人民币。

判断结果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明确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居民提供的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本案中,张三作为委托人,将其持有比特币的数字账户交给受托人李四。双方约定分红和结算事项,属于监管部门禁止的虚拟货币交易和非法金融活动。因此,张三与李四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应认定无效。涉案委托事项因违反公序良俗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现双方确认《财务顾问协议》在期限届满时已经履行完毕。根据委托的性质,委托事项完成的后果归于委托人张三。同时,受托人李四在委托过程中并未实际获得代理收入。因此,张三要求李四根据《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承担部分损失,以及其基于《财务顾问协议》无效主张退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张三应自行承担虚拟货币交易造成的损失,故判决驳回了张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委托理财的标的应当合法。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TEDA币等。,没有法律补偿,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投资者以这种虚拟货币为标的委托理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风险。



该通报旨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指导作用,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引起了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重视。未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加大诉讼源头管理、自然人投资纠纷多元化调解等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倡导形成投资者理性决策、机构审慎尽责的良好氛围。


代表注释



会后,NPC代表充分肯定了这次新闻发布会。赵海代表说,这次吹风会的主题选得很好。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投资理财问题,结合前期的详细调查,分析了相关纠纷的趋势特征和委托理财中的风险因素,从源头防范纠纷的角度给出了提示和建议。一方面,对公众进行预警提示,有助于强化居民投资理财的风险意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选择典型案例进行通报,也有助于发挥司法判决的价值导向作用,倡导良好投资氛围的形成。作为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很好地回应了群众的实际需求。

供稿:北京市第三中学

摄影:马国强

编辑:赵美兰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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