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税控开票软件再次升级
税控开票系统升级。
1。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减免政策,对非个体工商户和非自然人可按1.5%开具
2。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可以使用“减5%减1.5%”的优惠政策
这是对10月1日开始的住房租赁企业的升级,增加了1.5税率列开票方式。
如果你是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了申报或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你将住房或保障性租赁房出租给个人(含个人),那么你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开票方面,开具1.5%增值税发票。
所以从10月1日开始,我们的发票税率一栏显示增加了新成员。
02
增值税5%→1.5%!
房产税12%→4%!
增值税税率再次更新!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发布,明确:
一、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住房出租给个人,按照5%减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对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预缴的,减按1.5%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大型房屋租赁企业出租房屋,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对利用非住宅用地和非住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房(含商业办公楼和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在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证明后,比照适用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政策。具体而言,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比照适用于住房租赁企业将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个人和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的,比照适用第二条规定的房产税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建设方案后颁发。
4.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公告所称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备案城市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将本地区全部或部分城市的标准下调50%。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本地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保障性租赁房项目证明传送至同级税务机关,并公布和动态更新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大型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共享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共享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机关共同研究确定。
6.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减免税,并留存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住房租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同时废止。
增值税税率表也变了!
[S2/]03
2021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04
增值税税率
(一)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等农产品;
2.居民自来水、供暖、空调、热水、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塑料薄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二、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4)纳税人出口零税率货物;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跨境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如果销售额不单独核算,则适用较高的适用税率。
[S2/]05
不到13%的商品
很容易和农产品等9%的商品混淆
1.以粮食、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玉米皮)、玉米蛋白粉加工而成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各种熟食。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烘烤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绿茶经过筛选、风选、采摘、切丝、烘干、均匀堆码等工序制成的精制茶,同时销售掺有各种药物的茶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坚果、果仁、磨碎的园艺植物(如花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水产品和各种罐头产品。
9.各种肉类罐头和熟肉制品。
10.鸡蛋罐头。
1.酸奶,奶酪,奶油,改性牛奶。
12.洗羊毛和羊毛。
13.饲料添加剂。
14.日常卫生药品(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用于人类日常生活中的各类包装。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产品加工机械、农用车、三轮货车、机动渔船、森林采伐机械、集材机械、农业机械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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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税时采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率为4档,0.5%、1%、3%、5%,一般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可选)
(一)5%的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出售和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出售自己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旧房地产项目是指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买未完工的旧房地产项目并以个人名义继续开发销售的房地产属于旧房地产项目。以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为旧房地产项目,其中填海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合同注明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5.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防护服务(含提供武装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8.试点前开始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梁、大门收取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二)3%的征税率
1.销售由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自产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寄售商店出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当铺卖死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县级及县级以下自产小水电机组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卖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建筑、建材用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用自行提取的砂、土、石或者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自产砖、瓦、石灰(粘土实心砖、瓦除外)。(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商品混凝土(限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出售非临床用的人血。(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0.医药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2.兽用制药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3.销售自用固定资产,适用简易方法减3%减2%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方法减3%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服务。包括客运轮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可的动画公司为开发动画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中国境内的动画版权转让。《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服务、送货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包括纳税人经营索道、汽车轮渡、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营改增试点前尚未完成并签订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对试点前开始的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银行机构全资贷款公司、法人单位向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22.向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县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县支行(又称县司)提供农户、乡镇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贷款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R&D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一般纳税人在非企业单位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版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为扣除其缴纳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承包商为甲方提供的项目和旧建筑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旧建筑项目是指:
①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设工程;
③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施工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前;(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劳务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31.在销售自产自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机器设备销售和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安装服务可按照甲方为本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在经营资产管理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18年5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抗癌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向农户、乡镇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贷款业务明细清单见附件)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3%的增值税。(财税〔2018〕97号)
35.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36。自2019年3月1日起,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3)3%的征收率降为2%
1.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出售其外购或自制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前,销售自己购置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3.出售《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出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购买或自制固定资产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出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销售因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而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7.销售在营改增试点前已经自用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的税率征收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减按0.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5)5%的费率降为1.5%
1、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房屋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房屋租赁企业增值税(VAT)对于一般纳税人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全部租金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减1.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者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住房出租给个人,按照5%减1.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六)应适用简单(非可选)计税:
1.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为扣除其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建筑工程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税〔2017〕58号)
3.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在经营资产管理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税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减半征收3%的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寄售商店销售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
(2)典当行卖死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