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工、临时工、外包工、派遣工等等都是当今社会常见的用工形式。企业选择比企业发展更好的用人方式,但对于员工来说,这些很难区分清楚。那么如何区分正式工、临时工、外包工、派遣工呢?我一个一个解释。
一、正式工人
正式就业是最正规合法的就业形式。正式员工是指与非正式员工相对立,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的员工,即劳动合同制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正式工属于国家编制的一种,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即使辞退也会有相应的补偿。另外还有国家的正式职工,比如公务员、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国企正式职工等等。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外籍员工。
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并依法享受五险一金等待遇。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雇主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如果正式工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
正式职工和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最短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最长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但试用期不得再次约定。
所以正式工在福利待遇和工作稳定性上略胜一筹。
二。临时工
临时工一般指在工作场所非正式受雇的工人。他们被直接聘用,没有试用期的标准。家政服务行业很多,一般工作四到八个小时,日薪几百元。临时工不像正式工可以享受养老金和月最低工资的保障。临时工分为两类:招聘员工和派遣人力。雇佣临时工的目的是为了在短期内处理额外的工作。比如,因为长工休产假,就雇临时工代班。
“临时工”是一种法律意义上不存在的雇佣形式。在计划经济时代,“临时工”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但现在却大量存在于很多行业,造成了“临时工现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只有合同的长短。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绝签订。如果是临时岗位聘用,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比如可以选择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临时工在提供服务时可以与单位口头或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和临时工不能约定试用期,临时工不涉及经济补偿。任务完成后,双方合同自然终止。
三。外包工人
外包工,英文名,指在本公司工作,但人事关系在人事代理公司的工人。
从法律上讲,人事代理公司才是劳动者的真正雇主。具体工作由公司安排,包括在职培训。外包是一种新的就业形式,没有歧视,但是人们的观念并没有完全改变。
四。调度员
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的劳动者。甲公司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工人到乙公司参加劳务。如果你和A公司有劳动合同,你就是A公司的劳动者;你被A公司派到另一家B公司参加劳务,享受B公司的报酬。
劳务派遣有两个好处:一是让国有企事业单位突破用工编制限制;二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经办等方面的专业服务,降低管理成本。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支付的费用包括这笔费用和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