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廊技术规范(《张家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解读文件)

《张家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解读文件

为了加强张家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张家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建设综合管廊,能够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满足民生之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门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进行部署。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2000公里以上”的目标。河北省政府为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5号),要求各市均要建成不少于20公里且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决策部署,市政府印发了《张家口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主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的通知》(张政办〔2020〕166号)。按照通知要求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我局起草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在建的管廊项目为虹桥北路和中兴北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于2019年6月18日开工建设,建设总长3.96公里。一期项目已全面开工建设,共计完成1.5公里管廊主体结构,2021年预计再新建1公里。市主城区经一路、经三路地下综合管廊工程PPP项目已经完成《实施方案》编制,我局正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工作,推动该项目进入PPP项目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我市综合管廊即将进入运营期,为规范我市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及管理活动,明确管廊投资、规划、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中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办法》极为必要。

三、起草过程

为促进管理办法的出台,市城管执法局深入开展调研起草工作。一是认真研究,深刻把握管廊建管规律。起草组广泛收集文献资料、总结提炼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经验。二是考察学习,比较分析确定编制《办法》的思路。2020年8月起草组赴厦门、贵阳、六盘水等城市学习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认真研究上海、南京等城市最新立法成果,9月形成《办法》的框架。三是听取意见,提高编制精度。市城管执法局召开8次起草座谈会,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区政府,市政集团等主要入廊管线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反复协商、修改,确保编制过程的科学严谨。《办法(征求意见稿)》拟成后,2020年11月市城管执法局正式发函征求了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等14个相关单位、部门,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经反复修改形成报批稿。于今年5月,由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通过,并出具了法制审核意见书。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及重要事项说明

《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管廊规划的编制准则和具体要求、管廊建设程序、管廊运营维护的责任主体、维护管理制度以及运营单位、管廊有偿使用收费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和职责。在整个管廊项目实施周期中,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为做好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空白,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职责和协调机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相关专项规划,配合其他部门做好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管廊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和工程档案信息验收工作,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了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规则,并配合制定激励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中“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维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等规定,本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首先对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原则进行了明确。同时为激励管廊建设,明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度补贴。

(三)规定了强制入廊的约束机制。综合管廊建设成本高,为避免已建成的综合管廊闲置浪费,本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了“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第三章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对应当进入管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行政审批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规划许可,不予施工许可,不予挖掘道路许可。

城市综合管廊运营管理中心设计标准

(四)始终贯彻 “安全第一”的原则。管廊属于地下建筑,在管廊狭窄的空间内要敷设水电气信等多条管线,其中包括燃气、排水等危险系数较大的管线,“安全第一”的原则应始终贯彻管廊的规划、建设及运营整个过程。为保障管廊的安全,《办法》参考了住建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先进城市的做法,在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设定了有关安全保护区、安全控制区的规定,并明确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管廊安全保护区、安全控制区的显著位置设置边界标识或者安全警示标识。

【来源:张家口市人民政府_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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