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微信红包为赌博形式的刑事案件中,人员构成相对简单,犯罪团伙内部组织相对松散的犯罪行为,一般认定为赌博犯罪;相反,人员构成相对复杂,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行为大多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因此,从赌博犯罪团伙内部组织结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本案犯罪嫌疑人A、B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赌博借助网络技术从传统的线下转移到线上,并呈蔓延之势,呈现出明显的网络化特征。其中,微信红包赌博较为突出,给公安机关带来一定困难。
案例回放
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A、犯罪嫌疑人B等人策划成立微信赌博群,以微信“抢红包”的方式组织、号召他人在群内赌博。犯罪嫌疑人A、B对上述微信赌博群进行日常管理,提供相关账户接受赌资,同时聘用承办人、经办和财务人员。犯罪嫌疑人A、B每天通过建立上述微信赌博群招募人员进行赌博,当天赌博结束后解散该群,第二天重新建立上述微信赌博群,并直接将原群内部分原有赌客拉进新群,并指示拉手继续拉新人入群参与赌博。群里有相应的赌博规则:雇主通过微信发一个总金额为五元五个号码的红包,群里所有成员都可以参与抢红包。赌客根据抢到的5个红包的尾数进行投注,可分为单倍投注和倍倍投注、投注大小等多种投注方式。每种“玩法”的赔率不同,财务人员负责赌资结算,控制资金进出。犯罪嫌疑人A和B从赔率差中获利。
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嫌疑人A、B的行为涉嫌赌博。分析认为,第一,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符合一般赌博犯罪的特征。根据本案中微信赌博建立的分组规则可以看出,红包的金额和尾数完全由系统随机生成,参与者的输赢取决于运气,符合赌博犯罪中偶然性的特点。其次,微信赌博的标的物是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中的资金,符合赌博犯罪以财产为标的物的特征;再次,组织者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赌博群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犯罪嫌疑人A、B聚众赌博牟利,其行为涉嫌赌博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嫌疑人A、B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据分析,犯罪嫌疑人A、B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上以“XX群”赌博群的形式开设赌场。他们在集团内大量招募赌场工作人员,内部组织架构严密,招募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通过赚取赔率差从中稳定获利。其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
犯罪分析
所谓聚众赌博,就是组织、吸引多人赌博,从中渔利;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经营赌场,提供赌博场所和设备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的行为。
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都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博工具和其他物质便利。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赌博犯罪中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徒”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组织他人小范围参与赌博,其成员在赌博行为上相对固定,而“赌徒”也参与赌博;在开设赌场罪中,赌博具有一定规模,参与赌博的人数众多,内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赌场服务人员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等。其次,赌博一般是暂时的,短暂的;开设赌场的特点是连续性和稳定性。再次,赌博中的赌博工具有时由召集人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赌场内的赌博设备一般由赌场提供。最后,赌博犯罪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者临时决定;赌场犯罪的赌博方式多种多样,一般都是经营者事先设定好的,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则和程序。
以微信红包为赌博形式的刑事案件中,人员构成相对简单,犯罪团伙内部组织相对松散的犯罪行为,一般认定为赌博犯罪;相反,人员构成相对复杂,犯罪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行为大多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因此,从赌博犯罪团伙内部组织结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本案犯罪嫌疑人A、B的刑事责任。
首先从管理模式上分析微信红包赌博的定性。开设赌场罪有一套比较完整的赌博规则,内部设置组织架构,明确分工,如群主、财务人员、包工头、拉手等岗位。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也制定了相应的利润分配、工资提成等规则。本案中,犯罪嫌疑人A、B作为微信赌博群的出资人和组织者,招募多名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群的管理和运营。为了提高“XX集团”的知名度,这个犯罪集团的成员经常在其他赌博集团打广告拉人。虽然每天晚上都解散赌博群,但是第二天他们又把人拉回到群里,他们的群名、赌博规则、工作人员基本不变,这样就可以不断地招募更多的人到群里参与赌博。组织者甚至规定新人入群可以获得“开门红”的好处,输得多的返还部分赌资,以此吸引人们参与赌博。通过学习这种企业运作的管理模式,绿野集团的赌团在短短几个月内发展迅速。鼎盛时期,XX集团有5个赌博集团,日流水数百万元。因此,“XX集团”的开业过程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
其次,从人员划分上分析微信红包赌博的定性。在赌博罪中,赌博行为相对松散,组织者和参与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在某些情况下,组织者甚至直接参与赌博。由于缺乏相应的分工,赌博行为并不十分活跃,一般获利较少。在开设赌场罪中,犯罪团伙内部组织体系较为完善,人员分工较为明确。包工头负责发红包,财务人员负责结算上下分,手把手负责拉人进赌博群,群主负责维持秩序。分工的形成可以大大提高赌博的效率。因此,在开设赌场罪中,组织者通过形成严格的分工,可以大大提高整个赌博活动的效率,赌场规模更大,利润更高。以这个案例为例。XX集团每个赌博群都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制定规则,上下打分,发红包。赌客下注,整个下注过程可以精确控制在10分钟以内。只有一个赌博集团每天投注超过100注。
再次,从刑法的立法原则出发,讨论微信红包赌博的性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比赌博罪更为严厉。因为在微信红包赌博中,如果犯罪团伙内部组织趋于严密,形成明确分工,无疑会吸引更多人参与赌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赌博风气,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因此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而非赌博罪,与刑法原则高度契合。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XX集团”赌博集团组织结构完整,分工明确,吸引大量赌客赌博,社会危害性大,应以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