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报纸
因在第三方平台多次出售某游戏的虚拟装备赚取差价,网游玩家李浩(化名)的游戏账号被游戏公司封锁,账户内价值4万余元的现金和游戏币无法提现,玩家起诉要求解封并赔偿。
本报12月22日从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生效后,网络游戏平台解除对李浩账号的限制,并支付400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账号近日发布了这起网络游戏使用权纠纷典型案例。
网络游戏平台是向网络用户提供相关数码产品的交易平台,用户可以在这里交易游戏装备、游戏账号等。李浩是一名资深网游玩家,他在某网游平台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注册了一个账号。2020年3月,李浩登录游戏账号时,收到提示:“您的会员账号被系统锁定”。
当时李浩账户里有15000元预付现金,2430元存款,27000元游戏币。如果被锁了,4万元不能提现。
于是,李浩将该网络游戏平台诉至南京市栖霞区法院,诉请平台解除对其账户的使用、账户内存储的资金及虚拟财产的使用限制,并赔偿损失1万元。
被告网络游戏公司认为,李浩在使用游戏账号时,违反了平台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放置了多张游戏虚拟装备的图片。某消费者下单后,回游戏系统购买相关装备,从而赚取差价。李浩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将本属于游戏平台的流量引向其他相关平台,并根据相关规定限制其游戏账号权限。
此外,该公司表示,李浩的账户和账户资金没有被销毁或永久冻结。根据平台交易规则及相关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使用,故公司并未侵犯其财产所有权。
原告李浩诉称,在注册游戏账号时,显示的注册协议只有一页,但游戏公司在庭审中举出的注册协议中,增加了很多以前没有见过的内容。游戏平台也未采取合理措施,提醒用户注意限制账户使用的不利内容,平台无权限制原告使用账户内自有资金。
栖霞区法院认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提供的注册协议是针对所有注册用户的,并未与原告单独充分协商;被告提供的用户注册协议的相关条款对网络用户的权利有较强的限制;根据注册协议,被告未使用黑体、黑色或其他方式提醒用户注意上述条款。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网络游戏平台解除对原告注册账户的限制,解除对上述账户存储的资金及虚拟财产的使用限制,并赔偿原告4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在法定期限后生效。
办案法官肖恩表示,本案游戏平台已经严重侵犯了网络用户的合法财产权和网络使用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权擅自限制用户使用网络服务、冻结用户在系统中的资金(包括虚拟财产)。本案对于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