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订单一个运费险(就这五步,他用1元商品“刷单”骗保上千万!获刑13年)

有过网购经历的人都知道运输险,一般只要几毛钱。但就是这样一颗“芝麻”,让王文法从中“骗”出了一块“西瓜地”——骗了几千万美元。今天(5月7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王文法上诉被驳回,最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五步完成保险诈骗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2016年1月至10月,王文法利用其购买的某商场店铺及买方账户,通过“刷单”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骗取某保险公司运输险赔款共计11558222.4元。民警在对其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斗岗镇的住所进行搜查时,查获盗卡器、刷卡器、烫金机等伪造信用卡设备,以及伪造的空白色信用卡20张、白色卡片230 空张,并查获他人名下信用卡十余张。

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王文法详细供述了作案手段,基本可以分为五步:

首先,王文法发现了一个商场运输保险的漏洞,买了一个单店。随后,开通了店铺运费险服务,同时设置了1元商品进行计费。运输险的保险费由店家承担,一单保费在0.25元左右。王文法在网上购买大量小号,使用刷机公司下单,小号确认收货后申请退货,店铺后台自动检查接收退货。

订单险退货有运费赔吗

他还要求计费公司将小号的收货地址设置到一些偏远地区,以获得每支20元的最高理赔金额。操作完成后,理赔的保险费会打入小余额。最后,王文法买下了四家洗黑钱的店铺,把这些小号里的余额洗进这些店铺账户里取现。

王文法举报称,以这种方式骗取的保费,扣除商场收取的10%服务费、收银费、开票公司费,获利约280万元。检方查证,王文法骗取运输保险赔偿金11558222.4元。

我觉得我的刑期太重了

一审法院认为,王文法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购物平台的退货及运费保险赔付功能,编造虚假交易退货,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王文法使用空白色卡及相关设备伪造空白色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王文发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案件的发生确实与被害单位软件管理存在漏洞有关,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王文法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万元;犯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宣判后,王文法提出上诉,认为其在店内所列商品为虚拟电子商品,无实物,不会实际产生物流运费,且保险公司在不产生物流运费的情况下进行了错误理赔,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他没有编造保险事故,其利用保险协议和理赔程序的漏洞获利属于不当得利,不应承担保险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另外,其家中的制卡设备是他人赠送的,其并未掌握伪造信用卡的技术,无法制作出可以正常使用的信用卡,故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王说,他是在投案途中被抓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他认为一审量刑过重。

辩护人王文法还指出,保险公司设计的合同和理赔程序存在瑕疵,将不能有实际运费的交易列为赔偿对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王文法保险诈骗罪的既遂数额包括以商场为平台收取的费用。法院应要求某商场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份额,并从追缴的王文法金额中扣除。

终审维持了原判

二审法院对王文法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一一作出回应。

关于王文法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及诈骗数额认定的问题:

首先,本案证据证明,王文法客观上通过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运费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上述运费款项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王文法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均证明,王文法利用某商场店铺和某买家购买的账户,雇佣开票公司通过开票进行虚假交易,然后利用平台运费险赔付漏洞运行退货流程,编造未发生的运费险事故,获得运费险赔付 并使用某买家的账户通过虚假消费转账到后台店铺套现,雇佣提现手套现,从而非法占有上述保险金,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其次,一审法院判令追缴金额正确,某商城收取的平台费不应从王文法的追缴金额中扣除。在案证据证明,王文法支付的店铺购买费、小号购买费、收银员提成费、平台费等都是为成功实施犯罪而支付的犯罪成本。支付的原因是为了犯罪,支付的对象不是被害人。因此,辩护人提出的某商城收取的平台费应从王文法的退款金额中扣除的建议是没有根据的,不能成立。

而且,购物平台的运费险是否存在漏洞,也不能成为王文法保险诈骗罪的免责事由。在案证据证明,王文法在发现上述漏洞后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予惩处。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保险诈骗罪的发生与被害单位的软件管理有关,故对王文法的保险诈骗罪从轻处罚。

关于王文法是否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问题:

王文法的供述、从王文法住处起获的制卡机和20张空白色信用卡相互印证,证明王文法起获上述制卡工具并用于伪造多张信用卡。在二审阶段,王文法虽然辩称侦查人员在其住处起获的20 空张白色信用卡是他人寄送的样卡,并未成功伪造该信用卡,但其拒不供述样卡的上游来源,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也无法对其供述做出合理解释。因此,王文法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文法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文法是否自首的问题:

侦查机关出具的逮捕证明,证明王文法在汉口东站门口被人脸识别抓获。尽管王文法辩称其有意回户籍地投案,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王文法曾向亲属或他人表达过回国投案自首的意愿,且办案人员出具的工作指令也证实,在王文法被抓获前,王文法本人及其亲属并未联系当地派出所等部门。因此,王文法提到他是在回家的路上被抓去自首的,他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王文法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以及保险诈骗犯罪的发生与软件管理漏洞有关的客观情况,已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王文法a某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文法的上诉,维持原判。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