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莱雅套装多少钱(号称"预售最便宜"却比直播间贵?一消费者将欧莱雅公司告上法院......)

日前,欧莱雅安瓿面膜价格之争引起全网关注。今天,记者从广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也审结了一起因欧莱雅产品价格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本案中的消费者当时参加了双十一的预售活动。宣传页声称参加预售活动是购买紫米精华的最佳时机,比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但消费者发现,双十一当天直播间的秒杀活动更优惠。因此,他起诉欧莱雅公司,要求按照预售款的三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维权费用。面对投诉,欧莱雅辩称,预售套装和秒杀套装是不同的产品,不具有可比性,不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而且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天内没有主张退货,自动放弃了给予“冲动购物”的冷静期权利。

上述案例中,欧莱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如何判决?



基本案例:号称预售比双十一当天买划算。消费者被骗愤怒后被起诉

2019年10月11日,欧莱雅公司运营的微博账号“秀日客SkinCeuticals”发表文章称,参加预售活动是购买紫米精华的最佳时机,比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

同年10月21日,李菁在秀日客官方旗舰店支付200元起的定金预订了两款预售套装,一款含紫米精华的正式套装(30ml)和两瓶中号套装(15ml)各一套。

同年11月11日,李静支付上述订单尾款共计1910元(含定金),并于当日下午签收预售商品。当天晚上,欧莱雅公司通过某主播直播间销售秒杀套装,每套售价850元,包含2瓶彩修精华正装(30ml)和3瓶免费紫米精华中样装(15ml),限量1万套。以上产品中同样的香精成分是一样的,只是规格不同。

新浪黑猫投诉平台截图显示,以“秀日克皮肤顾客”为对象,不同消费者发起的集体投诉分别为976、174、97起,共计1247起。投诉的主要内容是该品牌双十一活动预售商品不符合最低价格承诺,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为此,李静诉至法院,要求欧莱雅赔偿预售款诉讼价款的三倍,并承担相应的维权费用。

对此,欧莱雅公司不同意李静的诉讼请求,认为欧莱雅公司已经履行了对紫米精华预售活动的承诺,预售套装和秒杀套装是不同的产品,不具有可比性。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预售诉讼投诉后也得出上述结论,因此不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而且,即使李静认为该购买案涉及紫米精华的预售产品没有经过比较、考虑不足、没有选择余地,她也没有在收货后7天内主张退货,自动放弃了赋予“冲动购物”的冷静期权利。

欧莱雅套装

判决结果:赔偿原告20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庭审解释后,李静坚称,她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欧莱雅赔偿包括欺诈、违约在内的各种行为造成的一切损失。根据李静的诉讼请求,法院将本案判决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基于消费者权利救济的考虑,将上述两种请求一并处理。

欧莱雅微博内容中不存在对产品质量和功效的夸大或虚假描述,李静也未对产品本身提出异议。双方对涉案各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均无异议,但直播电商行业普遍存在“低价限量发货”的做法。这种价格策略并不具有普遍性。这种情况下,类似商品在直播间以更低的价格出售,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因此,欧莱雅不存在欺诈故意,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存在惩罚性赔偿。

李静与欧莱雅公司之间成立了网购合同。后者的微博内容明确传达了购买预售商品比双十一当天购买更划算的意思,应视为要约,属于合同内容。虽然涉案的两种商品属于完全独立的商品实体,但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来看,两者之间紫米香精的重合率高达75%,销售差价为700元,不应以此为由否定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以获得“最具性价比”的同类商品或高度重合的商品组合为目的的合同目的。另外,冷静期权利属于消费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并不是保护信托利益的唯一途径。李静可以通过向欧莱雅主张违约责任来弥补损失。

为此,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欧莱雅违反了其对李静的“性价比最高”的承诺,构成违约。综合考虑两种产品的种类、数量、销售价格以及活体产品的限量销售,欧莱雅决定酌情赔付200元,驳回李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欧莱雅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坚持诚信经营,遵守之前的价格保护承诺

本案审判长、广州互联网法院副院长田辉表示,本案中,欧莱雅公司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发布真实有效的价格保护承诺,意思是在参与预售活动时可以最低折扣、最低价格购买含有紫米香精的产品,使消费者有明确的消费预期,消除其对商品价格波动的疑虑,缩短达成消费意向的时间,促进购买行为的实际发生。预售商品附带的交易链接也是为了这个目的。微博受众的不特定性可以帮助欧莱雅挖掘潜在消费者,扩大交易伙伴范围,而不影响其要约目的的达成。因此,不能仅仅因为交易对象不特定就否定微博促销广告的要约性质。

因此,微博中该促销广告的内容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定条件,构成要约,当然成为双方网购合同的约定条款之一。欧莱雅应该是受其微博官方“性价比最高”的报价约束。

田辉指出,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对性价比的理解应该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来理解。根据“交易效用”理论,当消费者购买一种商品时,会同时获得两种效用:获得性效用和交易效用,其中交易效用取决于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与商品参考价格之间的差额。当商品的参考价格高于支付价格时,交易效用就会为负,消费者就会意识到交易是“不经济的”。

虽然涉案的两种商品组合确实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商品主体,但如果同一种商品的商品类别、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重叠率达到“相似或者高度重叠”的程度,就可以认定不同的商品组合在价格上具有可比性。对比两类涉案商品可以发现,预售套装整体折扣率为50%,秒杀套装为32%。从商品组合来看,两者都含有紫米精华,紫米精华重叠率高达75%。从商品销售价格之和看,两者相差700元(2660 -1960元)。

虽然不同的主商品指向不同的消费群体,但不排除部分消费群体对两种主商品有购买需求,认为是相似或高度重叠的商品,以秒杀套餐价格作为预售套餐的参考价格, 也不排除欧莱雅的这种营销方案,实际上是让以李菁为代表的部分消费群体,出于对欧莱雅公司官方微博的信任,放弃了对同类商品或高度重合商品价格的期待和观望,然后在直播间开展秒杀活动后应运而生。 并且从李菁提交的关于新浪黑猫投诉平台的投诉来看,这种认知并不是个体消费者的个体认知,而是具有代表性的群体认知。

因此,尽管涉案的两种商品属于完全独立的商品主体,但这不应否定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为获得“最具性价比”的商品组合的合同目的,否则不能保护消费者免受价格歧视。在具体的价格比较过程中,可以从整体折扣率、销售价格、限量销售与否等因素来衡量一般消费者认知中的交易效用,判断是否存在变相价格歧视。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通讯员:蒋爱

图/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通讯员:姜伟

广州日报新华城市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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