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细节决定成败”,有时候细节也决定了当事人启动的法律程序能否得到预期的结果,而如果维权过程中的细节被严重忽视,当事人可能会遭受严重的损失。今天就简单陈述一下当事人寄送法律文书时的注意事项,让当事人避免因邮寄行为错误、邮寄明细不到位而导致的相关法律风险。
1。发送法律文件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快递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从事邮政企业专营的邮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实践中,行政机关必须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提供的EMS(特快专递服务)向当事人发送政府文件或法律文书。行政机关在接收或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法律文书或材料时,除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外,通常只默认接受当事人通过EMS方式发送的文书。此外,由于EMS投递可靠,提供证据优势明显,当事人必须选择合适的快递公司向行政机关寄送文件,使用EMS,避免因其他快递公司拒绝或拖延向行政机关提交文件或材料而延误起诉期限和权利救济程序的法律风险。
其次,发送方(接收方)信息必须经过验证并正确写入
当事人寄送的法律文书或者材料,可以由行政机关退回,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在邮件中提供的寄件人信息将材料寄送给当事人。因此,当事人必须保证寄件人信息准确,即姓名正确,地址必须保证能收到EMS,联系电话必须保证电话能接通。至于收件人信息,当事人可以在行政机关官方网站查询。如果他们不确定,他们可以拨打行政机关或当地的114号码进行查询,以确定正确的收件人信息。此外,内件名称必须注明“XXX方提交的关于事项的XXX文件”,即文件内容必须明确发出,例如申请信息公开,需注明:王XX的信息公开申请;如果提起上诉,需要具体说明:王XX不服(2021)北京星初XXX行政判决书及证据材料的上诉。之所以规定包裹名称,是为了便于行政机关在收到邮件后,根据邮件名称的内容尽快处理邮件,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因此,当事人在邮寄时,一定要写清楚内容名称,避免不被行政机关处理或直接拒收等法律风险。
三。保存快递收据,并要求邮局发送收据
我们送快递的时间通常可以代表我们行使相关权利的时间。所以当事人一定要保留快递单,作为我们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有效证明。除邮寄账单外,当事人可自行登录EMS官网,查询截图并打印邮寄送达单据备用,避免账单丢失以及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当事人未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此外,在寄送文件时,当事人可以要求邮局附上快递服务寄送收据,以取代自己的查询和证明。
四。快递被拒收退回后,一定要妥善处理
如果行政机关拒绝接收当事人寄送的文书,邮件退回后,必须注意不要撕毁或者丢弃邮件上的回执,回执上记载了邮件无法送达的原因,以证明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某种法定义务,便于当事人启动下一步的权利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