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财经1月17日电(石蕊)“你不理财,钱不理你”,“跟着老师走,实现财务自由”,各种“股神”、“大师”、“白”、“老巫师”使出浑身解数,通过娴熟的“说话技巧”,在直播间向粉丝推荐股票,以此吸引直播间用户在指定渠道开户、购买股票。
早在2018年,上述行为就被中国证监会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但屡禁不止。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2022年第一期《证券期货机构监管简讯》,再次公布了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的风向预警。
深圳证监局强调,互联网“大V”不属于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券商,不允许证券公司通过引流、开户等方式与“大V”合作。
据中新财经了解,证券公司与“大V”引流开户的合作主要是推出开户链接模式,即证券公司通过“大V”自有渠道推出开户链接,投资者点击开户链接进入证券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和产品销售活动”;此外,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只能委托具有证券经纪人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代理人,以招揽客户和提供客户服务。
深圳证监局还对证券公司参与直播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禁止直播推荐股票,要求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进行点评。,并应保持客观、专业的态度,主要关注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化点评、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对于外部合伙人,证券公司应加强组织外部人发表意见的管理,做好事前审核,充分揭示证券公司与外部人的关系。
2021年的最后一天,证监会等七部门发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也提出限制证券公司参与直播。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直播、自媒体等新型网络渠道宣传推广金融产品。口径应与金融机构审核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一致。
据中新财经了解,此前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直播有四点要求:一是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二、坚守职业形象,不使用低俗、夸张、诱导性或煽动性的称谓或用语,不借助花里胡哨的衣着、特殊场所的直播等方式吸引人的眼球,不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盲目追求市场热点、吸引人的眼球;第三,认真评估公开言论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防止诱导和渲染极端情绪;第四,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市场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