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6起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涉及知名品牌、金融产品、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的商标侵权纠纷。,集中体现了广东法院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这六个案例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主观恶意和严重性的判断标准、赔偿数额中基数和倍数的确定、刑事罚金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其中,广东高院审理的“欧普公司诉华盛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首批6起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和赔偿金额的细化计算路径;深圳中院审理“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通过准确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利润,判决完全支持了原请求,表现出对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积极、审慎、严谨的态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阿尔赛拉公司诉派克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在原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了近8倍的赔偿金额,明确了执行刑事罚款不能减少惩罚性赔偿,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信号。
据了解,近年来,广东法院围绕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难”问题,依法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强化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充分运用证据规则、经济分析方法等手段,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确实施。三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148件,其中2021年审结并适用67件,最高赔偿金额达3000万元。
[典型案例]
欧普公司诉华盛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
Op公司是国内知名的灯具生产企业,是Op注册商标的拥有者,该商标已被批准使用在11类灯具上。该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7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华生公司是“OPT”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已被核准使用在驱蚊剂等第21类商品上。华盛公司在其台灯等产品及相关网页上使用“OPT”的标识,被诉产品在沃尔玛、华润万家等各大超市及淘宝、JD.COM、1688等平台均有销售。华盛公司生产的灯具因质量不合格被行政机关处罚。Op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盛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请求惩罚性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再审判决认为,对显著性和知名度高的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虽然外观和字体不相似,但由于文字和称呼相似,容易混淆,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华盛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欧泊商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明知其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欧泊”商标被驳回,故意在第21类商品上注册,后跨类别在第11类灯具商品上使用,并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不合格产品受到行政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其侵犯欧珀公司商标权的主观恶意明显,情节明显。因此,本案中,根据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和侵权人的连续侵权时间,确定赔偿基数为127.75万元。综合考虑华盛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按照上述确定的补偿基数的三倍确定补偿金额。由于127.75万元的赔偿基数已经超过300万元,撤销一审、二审对其不构成侵权的认定,并于2020年4月。
本案在分析驰名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基础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适用中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提出商标权的保护强度应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原告商标许可费由证据规则确定并乘以“合理倍数”,使权利许可费与侵权情节和后果相匹配,为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提供了法律适用的范本。
国鑫证券诉国鑫基金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遵循私募股权基金行业逻辑的惩罚性赔偿计算基础
国信证券成立于1994年。自1997年起,国信被视为企业名称。经过20多年的长期发展,国信证券及其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庞大,位居金融行业第一,荣获多项荣誉和奖项,具有较大的声誉和行业影响力。国信基金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13日。其在基金产品推介活动中,在官网、国信杂志、微博、微信的横幅、户外广告牌使用国信、国信基金、国鑫基金“+国信基金+国信财富”。国信证券主张,国信基金公司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其第11334787号“国信”商标,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国信”并虚假宣传其为国有控股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国信证券提起诉讼,要求国信基金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国信证券10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同具体规定,本案被指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被指控的商标侵权行为符合“恶意侵权”和“情节严重”两大要件,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在确定计算基数时,通过分析私募基金行业的盈利模式,以国鑫基金公司每年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作为收益计算的依据,逐项确定国鑫基金公司募集的基金总规模、基金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进而得出国鑫基金公司在商标侵权期间的盈利至少为854万元,并通过其他方式核实前述盈利数额。综合考虑“国鑫”商标的市场声誉和知名度、国鑫基金公司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私募基金行业的特点,审慎量化涉案商标贡献率为30%,按照侵权利润的三倍确定商标侵权赔偿金额为769万元。在此基础上叠加国信证券的不正当竞争赔偿金和合理维权费用,总额已超过国信证券的诉讼请求1000万元,故二审判决完全支持国信证券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判决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充分尊重私募基金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律,系统分析了大量证据内容、财务数据、私募基金盈利商业模式等。,认真细致地计算侵权利润,并通过另一种可以参考的计算方法对前款的计算结果进行推导和论证,以检验其合理性和准确性,丰富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二审判决全力支持国鑫证券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彰显了广东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心。
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考虑
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其在手机等商品上注册了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并广泛宣传和使用其商标和名称。后来成立了深圳小米公司。它在天猫平台上开店,公然搞投资合作,把别人生产的产品标成厂家对外销售。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器等182件被控商品。产品销售页面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其中114件被控商品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法院权威资料显示,从天猫公司获得的该店铺近三年的交易数据显示,上述182件被告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小米科技公司主张深圳小米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深圳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深圳小米公司在114件涉案被告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店、小米专卖店、小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销售金额合计1.35亿元。法院根据小米科技公司的申请,制作了书证,责令深圳小米公司提交其购买交易凭证等证据,但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故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对证据所涉认证事项的主张成立,同行业企业利润率为30.78%确定本案利润率。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深圳小米公司的使用情况和经营方式,认定涉案商标对被告利润的贡献率为30%为宜。深圳小米公司明知涉案商标仍故意侵权,且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侵权利润巨大,同时实施多种侵权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故综合以上因素,确定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计算商标侵权赔偿金额3740余万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不正当竞争赔偿金和合理维权费的赔偿金额,已超过本案诉讼请求,故判决完全支持小米科技公司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积极运用证据规则,运用书证进行指令和依职权调查取证,准确认定侵权销售、利润率等事实。同时,鉴于电子商务透明度高、口碑效应强的特点,被告充分肯定了利用大数据工具有效管理利润的贡献,并对贡献率进行了合理裁量,显示了惩罚性赔偿积极、审慎、严谨的法律适用。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接受判决,并在法庭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Alsera公司与Copay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执行刑事罚金不能减少惩罚性赔偿
Arcella公司是一家制造医疗美容产品的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ULTHERA”商标。派克公司是2015年7月注册的从事医疗美容器械生产和销售的企业。2016年10月,派克公司因销售侵犯“ULTHER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超声影像治疗仪,被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2017年8月8日,Arcella与Coppa就Coppa侵犯Arcella注册商标专用权达成和解。但之后派克公司继续生产销售注册商标为“ULTHERA”的聚焦超声治疗仪(俗称“超声刀”),于2019年9月10日被判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判决已经生效。Arcella公司认为,派克公司未经许可在聚焦超声治疗仪上使用“ulthera”标识,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存在主观恶意,故诉讼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rcell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派克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并与Alsera公司达成和解后,未履行协议,而是继续实施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销售金额巨大,侵权产品直接用于人体面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具有明显的恶意侵权行为,侵权情节严重,依法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刑事案件,派克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为2175件,派克公司供述的单位利润为300元至400元,计算出派克公司的侵权利润为65.25万元至87万元。派克公司以执行刑事罚金为由主张减少惩罚性赔偿的抗辩不能成立。考虑到本案中派克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按照上述赔偿基数的2倍确定赔偿金额,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金额已超过阿尔塞拉公司的申请,故判决派克公司赔偿阿尔塞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Arcella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并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基于此,本案充分考虑了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侵权获利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赔偿倍数为2倍,赔偿金额在原判基础上提高近8倍,传递出广东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信号。
蓝燕公司诉100%公司、科威公司
——被告在注册商标无效后继续使用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
蓝燕公司享有第11230349号“蓝燕蓝燕”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产品为第三类化妆品和洗面奶。该商标经蓝燕公司使用和宣传后,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公司100%委托科维公司加工生产标有“蓝颜美”、“蓝颜美”的化妆品、护肤品,并通过“蓝颜美”APP销售。据该APP销售统计,被诉商品销售金额高达12694602元。公司获得100%许可,获得第17228719号注册商标“蓝颜美”,核准的产品包括第3类化妆品。蓝燕公司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商标因与蓝燕公司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近似而被宣告无效。但在第17228719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期间,100%公司再次申请注册与该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在第17228719号商标被宣告无效后继续使用。蓝燕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百分之百公司、科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蓝燕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广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100%公司明知与蓝燕公司商标近似的被诉商标而申请注册并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100%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销售金额巨大,属于侵权来源,其侵权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关于侵权利润的认定,被告侵权商品在涉案APP上的销售金额为12694602元。参照蓝燕公司提交的同行业四家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率,计算100%公司侵权利润为1449724元。根据100%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轻重,酌定赔偿倍数为三倍。在此基础上确定的赔偿金额,加上蓝燕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蓝燕公司的诉请,故我们全力支持蓝燕公司100%赔偿100万元的诉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科威公司存在主观恶意,对其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故判决科威公司对100%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0%公司在其注册商标因与蓝燕公司在先权利商标近似而被认定无效后,继续申请使用同一商标。根据本案认定其具有主观侵权故意,在确定赔偿基数时,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确定侵权商品的合理利润,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出被告的侵权利润作为赔偿基数,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实践样本。
华为公司诉刘某成商标侵权纠纷案
——惩罚性赔偿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具体适用
华为是第21534236号注册商标“华为”和第21534095A“荣誉”。这两个商标获准使用的产品包括触摸屏等。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刘某成未经华为公司许可,自2018年5月起,购买印有“华为”“HONOR”“HONOR”等标识的液晶屏、玻璃外屏,组装加工成屏幕组件,通过网店销售。2020年5月,深圳大众将刘某成抓获,当场查获印有“华为”“HONOR”HONOR”标识的屏幕组件10个型号。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中,刘某成交代,每个屏幕组装赚20元左右。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成通过网店制造销售假冒“华为”“HONOR”注册商标屏幕组件14139个,销售金额共计2165871.11元。刘某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刑事判决已经生效。基于上述事实,华为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成自2018年5月至案发,一直制造、销售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屏幕组件。他从事的是侵权行为,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刘某成的侵权获利可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其中14139件销售额已在生效刑事判决中认定。单个侵权产品销售利润的20元,不仅是刘某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而且该方法计算的毛利率与行业报告、上市公司年报显示的行业毛利率基本一致。据此计算出刘某成侵权获利金额为14139件×20元= 282780元。综合考虑刘某成的侵权性质、情节、明显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按照侵权利润的两倍确定赔偿金额为565560元,故完全支持华为公司要求刘某成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通过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业利润率,确认了刑事案件中被告关于侵权产品获利的供述,为惩罚性赔偿中基数的确定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同时,本案明确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基数的事实认定标准和不同适用情形,促进了刑民交叉案件中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记者]杜威
[通讯员]黄王雪
【作者】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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