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南都记者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获悉,广州海纳百村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百村公司)、广东大唐烧鹅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烧鹅公司)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大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食品公司)负责人李健强制前两家公司,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需要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商标,并赔偿李建强经济损失等。共计15万元。
据报道,自1981年成立以来,李建强的企业主要从事餐饮服务。从最早的广州大唐美食烧腊厂和第一家烧腊专营店即赤岗专营店,到今天的广州大唐食品有限公司,李建强的“大唐烧腊”和“大唐烧鹅”品牌餐饮服务已有20多年的历史。
2005年8月5日,曾在“大唐烧鹅”专营店工作的王申请了第4820151号“大唐烧鹅”商标,并被授权使用第43类商品/服务的餐馆、饭店。2010年11月2日,王将该商标转让给海纳百村公司。随后,海纳百村公司将该商标许可给其关联公司大唐烧鹅公司使用。
李建强认为,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涉嫌侵犯其在先使用的“大唐烧鹅”品牌名称的相关权益,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过公证取证,李健强制上述当事人共同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大唐烧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大唐烧鹅”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被告的抗辩,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一审判决后,海纳百村公司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一审确定的赔偿责任是否合法、适当的问题上,海纳百村公司、大唐烧鹅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向李建强承担法律赔偿责任。鉴于李建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海纳百村公司、大唐烧鹅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数额,综合考虑李建强的权利地位、知名度、袁涵酒家的经营规模、海纳百村公司、大唐烧鹅公司侵权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经营规模,以及李建强为停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认定海纳百村公司、大唐烧鹅公司应赔偿李建强15万元,合法、合理且不畸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纳百村公司关于赔偿金额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不予受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海纳百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其上诉请求。
采写:实习生魏超豪南都记者伍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