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谢雨桐
2021年6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2021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8.73亿,使用率接近90%。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21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截图
音乐作为短视频制作中最依赖的元素之一,被广泛应用于视频的背景音乐中。但很多用户无法判断自己对背景音乐的选择和使用是否可能构成侵权。每个短视频的背景音乐很难获得授权。频繁且不确定的使用使得该领域成为互联网版权侵权的重灾区。
短视频背景音乐怎么用?什么构成侵权?赔偿金额一般是多少?如何避免侵权?本文推荐收藏!
一般来说,使用他人作品需要授权,但《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为权利打开了一扇例外之门,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可以不支付报酬。但是,法律规定毕竟是原则性的。对于一些实际应用场景,很多人还是心存疑虑,最典型的就是这些疑问:
1。“个人用它来记录自己的生活,没有盈利,是否也构成侵权?”
使用可分为个人使用和商业使用。虽然简单的法律情怀可以让我们觉得“不赚钱就没有侵权”,但严格的法律往往给我们相反的答案。
图片来自互联网
无利不可构成侵权的观点可能来自于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第一种例外,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使用他人作品作为自己制作的短视频的背景音乐,但该视频不向公众发布,而是设置为私人视频不向不特定对象公开的模式,确实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这样就不需要音乐著作权人的授权。但如果视频在公共平台上发布,向公众展示,则明显脱离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前提,不构成合理使用。当然,如果使用平台提供的背景音乐,平台一般是授权允许用户使用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侵权,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第(二)项对同一行为但取得经济利益的,规定从重处罚。可见,是否获得经济利益并不是判断宪法是否侵权的必要条件。
2。“为了引进作品而适当引用音乐是否也构成侵权?”
图片来自互联网
同时,合理使用制度规定“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来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是不需要授权的,那么如果短视频旨在向他人介绍某一段音乐,并且截取了该音乐的片段,在这里是否可以构成“适当引用”?也很难:
一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增加了“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的限制使用。实践中,类似的做法可能会让部分听众对从视频中获取的音乐片段感到满意,从而降低完全获取音乐(付费)的可能性,这很容易被认为是违反了这一限制[1]。
第二,此时原创作品很容易构成视频的实质性部分,不能用“适当”来形容,也会被认定为无法构成合理使用[2]。
第三,这种类型的使用通常是为了商业目的而共享,直接的商业目的由于其私有性质当然会被适当的引用排除在外[3]。
只有当剪辑被用于展现原作的面貌,吸引读者的注意力,而接受者不能通过这些剪辑理解作品的核心和思想,满足自己的审美需求时,才能被认为不构成对原作的实质性利用,从而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4]。但该条款的适用是自由裁量空,很难完全避免侵权的可能。所以,适当引用作介绍可能不侵权,但有风险。
3。“这只花了15秒钟。是否也构成侵权?”
网上规定,如果使用音乐的时间控制在15秒以内,即使没有授权,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是,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定罪,几乎就是耍流氓。
首先,已经明确了合理使用原则是著作权保护的例外,制度没有提及使用时间或长度的标准。
其次,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北京阿奥特快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一系列纠纷中,关于歌曲《我们村里的人》[6]著作权的视频只有19秒,被判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数千元。虽然19秒不符合网传的15秒免责原则,但侵权真的只有4秒之遥吗?
图片来自互联网
再次,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法定赔偿数额确定及判断标准的指导意见》第3.11条将“使用的乐谱、歌词较少”规定为可以酌情减少赔偿数额的情形,这意味着即使时间很短,也构成侵权,但有可能减少赔偿数额。
4。“我不能用付费音乐吗?”
流媒体平台提供的会员服务或付费购买服务使用户能够从平台下载音乐。这个时候,看似听众已经为下载的音乐付费了,但本质上,这并不意味着用户可以免费使用下载的音乐。
平台经著作权人授权,将歌曲发布在自己的音乐网站上进行在线试听、付费下载等。用户对歌曲的使用权不仅受平台获得的授权范围限制,还受平台用户协议中的约定限制。
QQ音乐付费会员服务协议
网易云音乐付费会员服务协议
从各平台的服务协议中可以看出,即使付费,用户也只是获得了特定范围内的相关音乐的收听权,并不意味着在没有明确许可的情况下就可以用于其他用途。
音乐侵权赔偿没有明确的标准,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2020年4月提出的《关于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案件损害赔偿确定和法定赔偿判断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评价标准,对此类行为的赔偿计算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同时参考司法判例中对经济损失的判决和赔偿:
在被称为“MCN商业音乐侵权第一案”的案件中,Papitube的视频博主@Bigger Research Institute未经授权使用了Lullatone的原创歌曲《走在人行道上》。全平台相关视频总播放量超过2039万,转发评论总数超过25万。终审判决只支持经济损失4000元。
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北京阿奥特快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纠纷案中,音集协提出单曲经济损失赔偿1万元,法院支持的数额为4000元、7000元。
北京麒麟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中,12名主播为牟利在斗鱼直播间演唱《小跳蛙》59次。一审,斗鱼公司赔偿麒麟通公司经济损失3.74万元,二审,赔偿金额变更为2.9万元。
结合高贝的判断标准和实际案例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音乐侵权案件的一般赔偿标准普遍不高。但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官自由裁量的最高赔偿金额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著作权侵权赔偿必然会有较大提高。在考虑侵权成本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逆风兴风作浪。
1。使用短视频平台音乐并在平台上发布
(1)个人使用
在用户协议中,短视频平台通常会要求用户保证使用软件时上传的音频等素材是原创的或者经过用户合法授权,但如果使用平台曲库中的音乐资源作为背景音乐,则用户无需自己取得授权。
短视频平台的音乐资源除了直接购买和与版权平台合作,还可能来自于我们自己开展的各种发掘新音乐人和原创歌曲的内容孵化活动。这些活动通常是基于一份用户协议,该协议包含了著作权的授予——首先,用户通过平台发布内容时,将相关内容的知识产权无偿授予平台方;第二,用户通过平台发布的内容可以被平台上的其他用户合理使用。
Tik Tok用户协议
基于这些措施,用户可以利用平台的曲库资源,基于平台制作视频、发布作品,一般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有相关纠纷,一般由平台承担责任。
(2)商业用途
更快的用户协议
但短视频平台不对用户用于商业目的(如商业广告、企业宣传、品牌推广等)负责。),这超出了平台授权的范围,需要自己取得特定歌曲的商业版权授权。
2。支付相关授权费用
付费授权主要针对商业场合。最常见的授权方式是在商业音乐版权平台上付费购买。商业音乐版权平台也差不多。这里只提醒用户,购买音乐时,可能是由于(1)个人使用或商业使用;(2)是只在中国使用还是全球使用;(三)具体使用形式;(4)使用寿命等因素存在差异,购买使用时要注意。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也有侵权风险。
曲多多平台
3。使用免费音乐
除了付费音乐,还有包括公共版权音乐、免版税音乐、CC0协议音乐(或CC协议歌曲)三大类免费音乐。
(1)公共版权音乐(Public Domain Music)
指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权利不是个人专有的,可以随意使用。虽然完全免费,但通常需要达成一个前提条件——比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为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https://musopen.org/music/博物馆
Musopen平台
(2)免版税的音乐。
或者一次性免费获得音频后,不需要为该音频支付版权费用,包括商业使用。
故事板平台
(3)CC0音乐
CC0是CreativeCommons发布的版权声明工具,即通过对特定作品声明CC0,作者或创作者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放弃其在作品中的所有著作权和邻接权,将作品贡献给公共领域。但如果作品注明CC-NC协议声明的应用,则不能用于商业用途。
Freesound平台
在使用这些音乐时,我们还需要注意每首音乐的许可协议,并确保要使用的音乐是免费的。此外,也有人在网上分享自己的经历,谈到免费音乐授权没有保障,律师使用后仍然收到信件的情况。所以建议准备用免费音乐的朋友有“留个纪念”的想法,至少可以证明“我用的音乐是免费的!”“我没有恶意侵权!”忌吃哑巴亏。
音乐版权本来就很复杂,结合目前多样化的使用场景,用户无所适从。希望这篇文章能成为大家的实用指南,让大家在选择短视频的配乐时,少一些烦恼,少一些风险!
-
注意:
[1]音乐作品通常由部分重复的片段组成。如果要引入某首音乐作品,即使不完全使用该作品,通常也需要截取一半不重复的音乐。在这种情况下,音乐的节奏、旋律、歌词及其变化已经基本包含在内,可能会让一部分听众对从视频中获取的音乐片段感到满意,从而降低完全(收费)获取音乐的可能性。此时,权利人可以主张侵权人的行为导致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巨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正当引用不应与原作品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在孙德斌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直接展示被引用的长视频本身导致了短视频与原长视频在市场上的竞争,即具有市场替代效应,不构成合理使用。
[2]在运城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类似的二次创作中,原作品已经构成视频的实质性部分,即超出了合理使用的合理限度,因而不构成合理使用。
[3]在向家宏与梦想家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影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归属及侵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明确,直接商业目的因其私人性质当然被排除在外。
[4]参见王新与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谷歌公司著作权归属及侵权纠纷案。
[5]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北京阿奥特快科技有限公司[(2018)京0101第13896号]
联系人:13801286785
周_吴均@ jtnfa.com
《关羽》由北京金诚通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律师带领的精英律师团队制作。
周律师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民商事纠纷解决等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电子游戏、互联网等多个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是中国最早、最领先的专业娱乐法律团队之一。
周律师的荣誉包括:
《律师事务所亚太法律指南(2020-2021)》列出了“媒体和娱乐”领域的律师
Asialaw Profiles亚洲法律领先律师名单“媒体和娱乐领域的杰出律师”(2022)
LEGALBAND中国体育和娱乐领域的领先律师(2014-2021)
首届文化娱乐法治奖“优秀娱乐律师”(2020年)
汤森路透ALB中国15大诉讼律师(2019)
汤森路透ALB中国15大TMT律师(2019)
《商法》(2016)推荐的娱乐体育领域优秀律师团队
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律师(2013)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北京金诚通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如需法律咨询或专家建议,请向有专业资质的人士寻求针对性的解答。
(责任编辑: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