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已经明确,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本报记者刘琦
近年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洗钱、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严重危及人民财产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发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
为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9月24日正式发布。
通知对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相关经营活动进行了界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TEDA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由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并以数字形式存在。它们不合法,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通知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开展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坚决依法取缔非法发售代币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从事期货业务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然为其提供营销、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通知指出,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于《通知》提出的具体监管措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部门协调、中央地方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在中央层面,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十部门建立了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在地方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依法取缔本辖区内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
第二,加强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监测预警。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完善虚拟货币监测技术平台功能,提高识别和发现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的准确性和效率。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加强对参与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控。各部门、各地区要加强在线监测、线下监测和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第三,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密切配合,从切断支付渠道、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和移动应用、加强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相关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等方面综合施策,全面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
在后续工作安排方面,前述负责人表示,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将认真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措施,构建中央统筹、属地实施、多措并举、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控、及时处置相关风险,坚决遏制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11个部门采取措施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本报记者包兴安杨杰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帮助如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全面梳理和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方面整理库存物品;另一方面,梳理新开工项目。同时,加强对异常用电的监测和分析。进一步分析并网发电数据和异常用电数据,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加强对数据中心大电力用户的现场检查。加强除供水调度外的并网电厂减载数据监控,防止公共并网电厂拉专线直接供应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违规供电行为。
对新项目的投资也被禁止。通知明确,要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能耗双控约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要加强对虚拟货币开采活动的监管和查处,明确区分开采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行业,引导相关企业发展低资源消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禁止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禁止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此外,要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安装使用电报用电,严禁为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支持。
通知提到,要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企业电价,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落实到位,按时足额收取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增加的电费。同时,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另外,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禁止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行为。
通知提出,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和淘汰现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关停。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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