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矿虚拟货币(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通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S2/]

活动通知

发改运行[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进一步促进节能减排,有助于如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现就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其特点是能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等。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负面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取得实效。

可以免费挖矿的虚拟币

二。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

我们将以Xi·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 * *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各地区、各部门的合力, 并按照“严密监控、严防风险、严禁增量、妥善保管存量”的总体思路,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

建立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中央将统筹推进全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省级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将市县政府的责任压实落实,根据中央的统一安排,明确具体实施方案;县政府根据中央和省政府实施方案的要求,细化落实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坚持分类治疗。

区分虚拟货币“挖矿”的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投资增量项目和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在确保平稳过渡的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进度和实施路径。

遵守法律法规。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坚持积极稳妥的措施。

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过程中,要积极稳妥推进,既要加快退出,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三。全面梳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三)整理库存物品。

全面摸排各地已投入运营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逐一梳理运营中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企业、规模、计算能力、耗电量等基础数据,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对大数据产业园、高新园区是否存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挖矿场所,确保当地虚拟货币挖矿排查不留空空白。

(四)整理新开工项目。

加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环节排查力度,建立在建或待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逐一梳理关联企业、规模、计算能力、耗电量、计划投产时间等基础信息。加大节能审查、电信应用等方面的筛选力度。,保证梳理和核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5)加强异常用电的监测和分析。

进一步分析并网发电数据和异常用电数据,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监控,加强对数据中心大电力用户的现场检查。加强除供水调度外的并网电厂减载数据监控,防止公共并网电厂拉专线直接供应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现的违规供电行为。

四。严禁投资新项目

(六)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能耗双控约束。

严禁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控考核体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能耗控制责任,对发现并核实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以新增项目能耗的一倍计算能耗。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

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淘汰类”中增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在补充纳入之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作为淘汰产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规定:决定》(国发〔2005〕40号)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管和查处,明确区分挖矿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边界,引导相关企业发展低资源消耗、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禁以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名义宣传扩大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

对数据中心企业开展信用监管,实行信用承诺制,组织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的内容和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对不依法履行承诺的企业予以限制。

(10)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安装和使用电报。

禁止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申报安装连接,严查有线安装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停止申请安装项目。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严禁以网前供电、专线供电等方式向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企业供电。加强电报装业务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核实。

(XI)严禁为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支持。

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财政、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支持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于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允许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五、加快库存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非法供电行为。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网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供电和专线直供电。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发电厂进行供电。开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对查实违规用电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十三)实行差别电价。

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上调。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落实到位,按时足额收取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增加的电费。

(十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

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甄别,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利益。已经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需要限期退出。

(十五)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

对当地政府已给予税收、租金、水电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停止和取消。地方政府不得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及其园区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停止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禁止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各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行为。

(十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整顿和淘汰现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关闭。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保障措施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

发展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业和信息化、网信、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统筹推进“挖矿”活动整治。各地区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切实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

(十九)形成监督合力。

财务部门、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控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定位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监控平台识别的矿山IP地址、具体企业、物理住所等。,并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的合力。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对违规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的开采和交易环节进行全链条管理。各地要建立完善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督渠道。

(二十)强化监督落实。[/s2/]

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涉及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进展和成效,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详细、到位。国家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各地清理退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评估,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宣传部

中阳网新班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贡布

财政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能巨源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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