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作为国内使用频率最高、普及率最高的通讯工具,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大多数人在日常社交活动中频繁使用的通讯软件。而微信在功能设置上的逻辑缺陷,尤其是牵手建群、群主随意踢人(移出群)等功能,一直为人诟病。甚至出现过沟通不畅导致的司法诉讼,也有一些人被群主从功能制裁中移除。他们很容易在心理上和思想上被这样的行为干扰,造成心理疾病和抑郁。这种情况的结果往往是极其不和谐的。
2019年,山东省平度市法院有一起诉讼案,起因是微信群群主随意踢人。这起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平度市法院院长建立了一个名为“诉讼服务群”的微信聊天群,刘(平度市法院民一庭庭长)是这个群的群主,而群内的规则是,群内不能说与本题无关的话。而他的同事刘却因为在群里和群主聊天不愉快,被踢出了群。对此,他的同事刘觉得被孤立了,被侮辱了,认为群主“太粗心,太任性”,在同事面前丢了面子,很有失身份。后刘某多次与刘某私下沟通,试图重新入组,均未获刘某同意,导致刘某将同事刘某告上法庭。虽然平度市法院最终以自然人的合意自治不可诉为由,驳回了“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为被告”一案,但笔者认为,这种不和谐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尤其是在司法层面仍然是空白,在道德层面仍然是空白。
有一门学科叫“组织行为学”。从学科上可以知道,对人的管理不是简单的自然人自治,也不是“谁建群谁负责”这么简单的法律概念。管理对象和管理者的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内容。社会进步还是退步,都需要重视对人的管理。类似于微信群主管理群友的权限和行为,管理好的可能对社会有益,管理不好的可能对社会不利。
笔者把微信群分为几类:家人群、同事群、工作群、同学群、社区群、广告群、交流群。微信群的优点是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距离,缺点是容易引爆人与人之间不愉快的交流。有的家庭因为亲情关系相对和谐,有的却不是这样的。比如在一些工作群和同事群中,领导经常会因为绩效要求让员工和朋友分享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一些不听话或者做得不好的群成员会被淘汰出局。结果往往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落后就相当于被抛弃;比如一些社区交流群、学校家长群,因为一时意见不合被群主踢出(移出群),实施踢人制裁的往往是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或学校老师。这种具有社区共治和公共属性的微信社区有权利随意踢人吗?门很简单,但由此造成的信誉损害却很严重。毕竟建群之初,是靠公共属性和公共资源来建的。比如一些广告咨询群、传播群也暴露出“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问题。交流群有规定:(不允许发布与群无关的广告和公告)。但是群主每天都会发自己的与该群相关的广告和公告,但不允许群内其他群成员转发任何文章或广告。一旦被发现,任性的踢往往会招致被踢者的愤怒。比如一些不法分子、传销分子利用微信拉人实施诈骗。有的老人手机里有几十个群,其实都是被犯罪团伙追杀的。通过群体策动、踢出、拉入等功能。,他们会拉拢、踢出、迷惑当事人一阵子,最终达到违法目的。
建议:1。微信在建群的时候要声明,用“公众”或者“个人”两个属性来区分,建群的时候有明显的标签,让加入群的人可以区分。一些涉及公共属性或者依托公共资源的群,是指自己建群的人不能按照个人喜好实施管理权限,尤其是随意拉人,随意踢人。这种随意性往往会让群主成为意见领袖,产生很大的负面作用。另外,把公众微信群当成推广广告的工具,当成任意的私人领地,搞“mobism”,灌输个人思想,把“踢人”和“禁言”强加给对手,孤立他人。这种制裁要加以区分,防止利用公众微信群实施冷暴力,伤害他人。
二、防止利用公共资源实现个人目标,防止个人意见取代组织意见。有些成团渠道本身就依赖公共资源。比如某学校老师通过学生建立了一个家长群,家长群里的老师说了算。所有人都围着她转,一句“嗯嗯”就让父母头疼。有些团体是通过公开渠道组建的。比如,通过公益活动形成的群体,不应该沦为个人广告、信息和意见领袖的私人场所,个人代表组织,通过公共渠道强加于他人。
第三,进一步限制微信建群拉人踢人的权限。在“公”组,不允许随意拉人。拉人的可以直接入群,因为不再是朋友了。不管是不是朋友,都应该先征得别人的同意。在“公”组,不允许随意踢人。移除他人,需要向有权限的第三方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第三方才能实施。
四。单个建群要有数量控制和上限,不能超过群数。个人不要利用持续建群来扩大人脉,作为广告工具到处传播有害的广告信息和会议信息。
第五,做好微信群相关立法,通过法律进一步制约微信群建群踢人的混乱管理状态。
作者:卜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