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计算复利。如何准确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不仅取决于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还取决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明确或约定违反规定,会产生纠纷,可能得不到法院等有管辖权的裁判机构的支持。本文将对金融借款和民间借款这两种常见的借款合同所涉及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进行分析。
一、金融借款和民间借款收取利息、罚息、复利的法律依据
1法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法发(2017)22号】规定:“依法严格规范高利贷,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主张的同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过高且明显偏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减少超过年利率24%的总额,应予支持。”
3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十三条
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十四条规定了贷款利率的计算:“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算或支付利息。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自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贷款利息。逾期贷款要罚息。”【/br/】《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照借款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算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算日;月结息时,每月20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复利,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复利。等最后一笔贷款还完,利息就跟本金一起还了。”第二十一条规定“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利率实行一年固定。贷款(包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应分期拨付的全部资金)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照借款合同生效之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期拨款以第一笔贷款发放日为准),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算,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为结算日。贷款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复利,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复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复利计算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发[1999]46号)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0]328号)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5]49号),27号)和最近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银发[1999]77号),凡逾期贷款或挪用贷款,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无论是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款,借款合同都可以约定借款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金融贷款与民间借贷利率协议的限额区别
1民间借贷利率协议限额的变更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协议,由于不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内,其利率协议限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息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采用了“二线三带”的规定,“二线”是指24%、36%,“三带”是指法定债务——自然债务——不当得利。即法院支持的法定利率不得超过24%,利息、罚息、复利加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24%。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或者两者均主张, 但这一总额比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高出4倍。 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20日至还贷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
结合对司法解释的理解,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和限制以2020年8月20日为分界点。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前的,当事人对借款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率适用旧司法解释关于适用24%、36%的相关规定,但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率。
2金融贷款利率协议的变更与限制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然而,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新利率规定颁布后,一些法院、公证处等机构在认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利率、罚息、复利时,也参照最高法的这一规定,将金融借款的利率、罚息、复利、违约金之和限定在LPR的4倍以内。
我觉得这是理解和应用上的错误。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金融监管条例,对金融贷款都没有限制,金融贷款的正常利率、罚息、复利的计算也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指出:“经请示金融监管部门,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其因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也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于民间借贷的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的业务,应予纠正。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中24%的限制,导致法院普遍降低了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超过24%的利息总额、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应引起金融机构的重视。
三。金融借款合同中利息、罚息、复利的约定和计算
1利息的计算
利息的计算依据来源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民法典》第680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确利息支付方式,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借款的,视为无利息。"
利息的计算基数为借款合同的本金,计算期间为贷款发放日至贷款到期日。
2关于罚息的计算
罚息的计算依据也来源于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罚息利率方面,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改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浮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现行利率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而不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100%。对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逾期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还清本息。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罚息的计算基数为借款合同的本金,计算期间为贷款到期日至本金偿还日。
3复利的计算
复利的计算依据也来源于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能不能算没有争议,但争议比较大的是计算复利的基数。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复利是对借款人的罚息和罚息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计算基数可以包括罚息和罚息。但另一种观点认为,罚息已经体现了对罚息的惩罚,所以金融机构不能在罚息上加复利,复利只能按利息计算。
最高法院以下两个判决也表明,最高法院不支持罚息加复利,即复利只能按利息计算。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鸿轩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平谷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人民法院终字第1358号]
鸿轩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称工行平谷支行通过罚息获得了高于其实际损失的赔偿。利息充值利息本质上是一种利润滚动,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工商银行平谷支行辩称,《房地产借款合同》第二部分第9.3条约定了复利的收取方式。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贷款期间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复利,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复利。第二十五条规定,挪用期间逾期的贷款或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自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还清本息;对于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本合同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谷支行对罚息和复利的约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禁止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收取复利。工商银行平谷支行与鸿轩公司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订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法院判决支持复利计算:由于鸿轩公司截至2018年3月20日向工行平谷支行支付了利息,因此鸿轩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25日向工行平谷支行支付了利息,即以6.3亿元为基数, 《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借款期限相应档次(一至五因本案贷款于2018年4月25日提前到期,鸿轩公司应于2018年4月26日至实际支付日,向工行平谷支行支付罚息,即以6.3亿元为基数,以《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的50%附加利率为标准,按日计算。 同时,因本案贷款于2018年4月25日提前到期,鸿轩公司应于2018年4月26日至实际支付日,向工行平谷支行支付复利,即以《房地产借款合同》中未支付的应付利息299.25万元为基数,按《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按日计算。
因此,从案例1的判决结论来看,复利的计算基数是利息,计算期间是从利息拖欠之日起至利息支付之日止。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嘉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第110民重耳字]
根据一审法院判决,中能天津公司向天马支行还款人民币5亿元及利息人民币8,577 2013)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判决之日止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中能天津公司不服复利计算上诉。最高法院认为,在复利问题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复利的收取,也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的要求,故天马支行主张债务人支付复利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判令天津中能公司向天马支行支付截至2013年7月25日的利息8570988.33元,由借款本金正常利息2858704元、逾期罚息5611944元、复利100340.33元组成。
复利的计算是以正常利息加逾期罚息,乘以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和逾期天数。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应付的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故原审判决确认的上述复利计算方法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从案例二的终审判决结论可以看出,复利的计算基础是利息,不应该包括罚息。
合伙人:北京市安立律师事务所
作者: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