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创群怎么创 有群主(不要轻易当群主,小心被告)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人们交流的重要工具,其中微信群的应用最为普遍。微信确实为群成员交流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只要有网络,语音、文字、图片、视频等等都可以快速发送。在成员群里畅所欲言,但也有不堵嘴的。他们用语言攻击群内其他成员,甚至进行恶意侮辱,往往引发侵权纠纷。这个时候,集团负主要责任吗?



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张将微信群主告上法庭,要求群主承担侵权责任。在之前的相关案例中,张对在该群中发表辱骂性言论的所有者提起了侵权诉讼,法院已判定该所有者构成侵犯名誉权。因此,基于同一事实,张诉请业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群主系物业公司员工,其在履行群主职责过程中创建的微信群的民事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物业公司为很多业主设立的微信群,可以预见到这个群里可能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条例》第六条第十项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群主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但对于张某多次要求群主对恶意辱骂言论采取措施,物业公司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法院根据《民法》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认定物业公司有过错,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强调“造成损害”是责任的必备要件。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归责原则,很容易理解。在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时,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和因果关系,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在造成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群主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样才能避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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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车主应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名门律师认为,微信群的群主必须认识到自己有责任对微信群进行管理,尽到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并不要求群主时刻密切关注群内的言论。只要群主尽到了积极预防和制止群内侵权行为的义务,一般可以认定其尽到了注意义务。例如,根据“通知解除”规则,所有人在发现或收到受害人的通知后,可以及时采取措施,警告侵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不听劝阻,采取进一步措施,将侵权人移出微信群或者直接解散微信群。这样车主就可以免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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