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8%年息”是8%还是0.8%
[案件要点]
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对合同的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基本情况]
2017年之前,刘振通过父亲桂郑可向桂光武借钱。
2017年2月,经桂光武同意,刘振将其欠桂光武的贷款本息共计13万元借给群顺公司。
2017年2月9日,群顺公司向桂光武出具编号为3772489的收据一式三份,上面写着“年利率8%”。
2018年5月21日起,顺公司先后偿还桂光武借款8笔,共计10万元。
因群顺公司未能在2020年11月19日后还款,桂光武起诉至F县人民法院。
[诉状]
广武主张群顺公司与其约定的贷款利率为“月息8‰”,应按月息8‰计算,请求判令群顺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3494元、利息5344元,本息合计88838元。
群顺公司辩称,桂光武持有的收条字迹不清,但收条存根及记账复印件显示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故应按年利率0.8%计算。群顺公司尚欠借款本息31328元,请求依法判决。
光武的代理人认为,本案借款来源于原借给刘震的12万元。当时双方约定的利率是“月息8%”。如果按年化0.8%计算,显然太低了,不符合交易习惯,所以“年化8%”应该是笔误。
群顺公司代理人认为,借款借据上明确写明“年利率8%”,“年利率8%”是指年利率0.8%。桂光武主张月息按8‰计算,没有事实依据。
[争议焦点]
请问“年利率8%”表示的年利率是多少?
[审判后]
贵武就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列举了付款日期为“2016年2月9日”、金额为13万元的收据,用以证明群顺公司于2016年2月9日借款13万元,约定月息8%的事实。
根据群顺公司的质证,桂光武提交的收条字迹模糊,借款时间和利率应以群顺公司持有的对账单和存根联为准。
根据群顺公司辩称的事实和理由,出示了2017年2月9日,编号为3772489,金额为130000元的收款账单和存根联各一份。
光武质证认为,群顺公司提交的收款账户及存根不真实。
经法院审查,桂光武提交的“收据”是三联收据的第二联,即“收据联”。收据复印件上字迹难以辨认,其中“8%”和“2016年2月9日”均用圆珠笔描述。
经仔细辨认,收条右上方隐约可见“72489”的数字,与群顺公司提交的收条存根联和记账联的数字“3772489”后五位一致。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桂光武持有的收据第二联与群顺公司持有的收据第一联、第三联为同一收据复印而成,内容应当相同。
鉴于群顺公司持有的收据上下两份内容清晰,无修改痕迹,应认定桂光武收据内容为:借款金额13万元,借款日期2017年2月9日,年利率8%。
[判断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刘振在桂光武的同意下,将其所欠的本息借给了群顺公司。由于群顺公司向桂光武出具了借款凭证,双方之间建立了借款关系。
根据银行业一般的利息规则,月利率以‰表示,年利率以%表示,贷款利率以“分”或“百分”表示,是民间借贷活动中形成的交易习惯或俗称,古已有之。
民间借贷活动中所谓的“利息二分法”,一般指的是月利率,即每一元的月利率为0.02元,即月利率为“2%”,翻译成银行规范就是“20‰”。
但如果“年利率分两部分”,按照银行规范应该是“20%”,也就是说每一元的年利率是0.2元。注意,“年利息二分法”并不是指每年每元的利息“二分法”。
再比如,月息“20‰”,应该没有争议。那么年利率就是“24%”(20‰×12),此时的年利率就是“24%”,也就是俗称的“2.4%”,而不是“24%”或者“24%”。
照此计算,“年息8%”应该是年息“8%”,而不是“0.8%”。
此外,商务印书馆2012年6月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中“点”的含义还包括:“利息,年利率的十分之一,月息的十分之一”。
▲《现代汉语词典》
“百分”的含义是:“利率的单位,百分之一的年利率为每年百分之一,百分之一的月利率为每月千分之一”。
▲《现代汉语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他们可以通过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约定利率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
根据上述规定,“年利率8%”的理解应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故应按年利率“8%”确定。
顺公司代理人认为,之所以要按照“0.8%”计算“年利率8%”,不符合民间借贷活动中惯用的交易习惯,依法不予采纳。
光武代理人认为应按照“月息8%”计算利息,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判断结果]
2021年9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皖0421第4518号民事判决:群顺公司偿还桂光武借款50430.98元。
[裁判文书]
(2021)皖0421民初字第4518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的评论]
从原告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来看,很明显“年利率8%”应当按照年利率0.8%计算。
但仅仅因为其认为利率明显过低不合理,就不顾收据上明确记载的“年利率8%”被硬性描述为“月息8%”。
原被告代理人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每月8%”是每月8‰,那么“每年8%”就只能是每年0.8%。
众所周知,我国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分”和“百分比”都有其特定的含义,是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出具收据并出庭作证的群顺公司财务人员刘娟对此也应该心知肚明。
《现代汉语词典》、《新华字典》等词典都明确注释了这一民俗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