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4个多月的调查,大家关注的阿里巴巴反垄断案终于尘埃落定。
2021年4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82.28亿元。
这个罚款的数额是以《反垄断法》规定的销售额1-10%的罚款为基础的。
2019年,阿里巴巴中国国内销售额为4557.12亿元,其中4%为182.28亿元。
实际上,这是中国有史以来最高的行政处罚,也是全球第三高的,仅次于欧盟对谷歌的两次罚款。
但绝对量是很多,相对量却不多,尤其是阿里巴巴。
2020年阿里巴巴现金余额3000多亿,罚款180亿,看似天价,但对阿里巴巴来说不过是一场毛毛雨。
不过,在公布这一处罚决定的同时,市场监管总局也在官网公布了一份非常详细的处罚决定。
出于好奇,我把这份一万字的处罚决定书从头到尾看了一遍。
看完之后,我由衷的佩服我们市场监管总局工作人员的分析能力和调查能力。
在处罚决定中,由于阿里巴巴注册地在开曼群岛,市场监管总局相关人员首先花了很长时间证明阿里巴巴是中国企业,是网购平台。
然后,重点来了。《反垄断法》针对的是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所以市场监管总局要做的就是证明阿里巴巴具有支配地位。
阿里巴巴也知道这是最重要的一点。提出了市场份额数据不一致、行业进入门槛低、对单一平台依赖度低等理由。,以表明其实际上并无主导地位。
在阿里巴巴看来,可能确实如此。毕竟网购平台那么多。为什么说我阿里份额高?

而且,一拼多多依靠微信链接,让淘宝疲于应对,JD.COM发展的很好。可能在他们看来,准入门槛真的很低。。。
那么多品牌在各个平台开店。怎么能说我依赖淘宝呢?
但是市场监管总局的人也不是傻子,直接拿出了一大组数据来证明阿里巴巴的霸主地位。
首先,从营收来看,2015年到2019年,阿里巴巴各年的营收都是国内10家网购平台总和的70%以上,从交易额来看,虽然在逐年减少,但也在60%以上。
接着,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了两个指数,一个是赫芬达-赫希曼指数,另一个是CR4指数。
这两个指标简单来说就是判断市场是否是寡头垄断的指标。第一个赫芬达-赫希曼指数是完全垄断的。越接近1,市场越集中于单个企业。
具体算法是对市场份额进行平方,然后进行平方和。
这是计算公式▼
在实际计算中,这个指数通常会乘以10000,方便计算,而电商平台的指数一直在5000以上,2015年之前甚至达到了7400。可以说几乎完全被阿里巴巴垄断了。
另一个CR4指数也类似。越接近100,市场越集中。近年来,有超过90个网上购物平台。
市场监管总局用这两个指数来证明阿里巴巴的网购平台市场确实是高度集中的,然后说明阿里巴巴在技术和地位上是占优势的,实力是强的。
说实话,我看到这个地方的时候,觉得还挺好玩的。
第一次看到阿里巴巴说“我不行,我不称霸,我不”。
政府官员反而对阿里巴巴大喊“你可以,你有主导权,你可以。”
总有一种可笑的感觉。。。
接下来是“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实和依据”。
这部分主要讲大家关心的“非此即彼”事件。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4个多月的调查取证,证明阿里巴巴确实存在“二选一”的问题。
首先,阿里巴巴会以书面和口头协议的方式禁止大品牌在多个电商平台开店。
不仅如此,对于那些在多个平台开店的企业,如果选择淘宝,阿里巴巴也不会让其参与相关促销活动。
而且如果真的不听劝,Toutie会参加平台活动。
阿里巴巴还会用各种手段进行惩罚,从初级的减少活动资源、取消资格,到暗访降级、终止合作。
说白了,JD.COM在2015年双十一前实名举报淘宝,说他们强迫品牌二选一;后来,拼多多崛起之后,2018年之后,类似的事情又发生了。
可以说,二选一成了阿里巴巴的“杀手锏”。
但是,这个东西之所以成为杀手锏,本质上是因为阿里已经开始慌了。。。
从上面的数据我们也可以看出,阿里的市场地位从2015年的绝对垄断开始逐年下降。
起初,是为了防止JD.COM,这让东哥很头疼。结果,东哥没防着,又一个黄征来了。
拼多多起来后,阿里巴巴原来的打法跟不上行程了。品多多左砍一刀,右砍一刀。砍它的阿里只能用“非此即彼”作为杀手锏。
然而现在,这个“杀手锏”终于给阿里巴巴带来了监管处罚,恐怕以后也用不上了。
在处罚决定的最后,监管部门还分析了阿里巴巴的垄断地位对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不利影响。
总的来说就是垄断企业,扰乱市场,损害公平竞争,损害品牌自主权,损害消费者交易权。
但是我觉得,这些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一条,其实应该是抑制市场主体的活力,影响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
这个是最致命的一个。
要知道这些互联网公司早期都是带着创新来的。结果垄断了之后就不想创新了,天天想着怎么守着自己的护城河,用自己的流量垄断市场。
之前,他们甚至伸手去买菜。这些大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攫取土地并提供折扣。他们本应该利用技术来抢占市场。结果他们都想利用垄断地位,用资本和流量去抢市场份额。
阿里巴巴处罚决定后,我看到很多人在说“下一个是谁?”
比如这两天大家都很关心腾讯会不会被处罚。
同样在国内占据绝对市场地位的IM(即时通讯),在软件中也有屏蔽其他平台链接的情况,看起来很合适。
但是,仅仅占有市场地位并不意味着要处罚,而是要看是否利用垄断地位支配市场。
如果未来阿里的处罚会被视为行业标准,那么根据报告中的市场定位,腾讯目前禁止部分外链的微信也可能会被处罚。
哎,看看滴滴的网约车,用大数据杀人,搞价格歧视;饿吗?美团根据算法收取不同的外卖费用。。。
难道没有被惩罚的可能吗?
还有这个好事?
最后,我想谈谈,反垄断会改变什么?
最大的改变是让我们意识到:“大公司这样做是不对的。”
以前淘宝“二选一”的时候,看到有人说“不都是这样吗?”
微博发一个淘宝链接,一定要在评论区;当我们每天微信聊天,下载视频再发的时候。。。
我见过有人说:“一个地方遵循一个地方的规则。不都是这样吗?”
总是这样不是吗?
时代一直在发展变化。渐渐的,我们会意识到,大企业也必须意识到这样做是不对的。
2015年,面对SAIC发布的指责淘宝有太多假货的白皮书,阿里巴巴的蔡崇信说。
"我们认为这份报告有缺陷。"
2020年,面对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通知,阿里巴巴表示:
“我们真诚接受这一处罚,坚决服从。”
什么?大人,时代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