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客服工作时间(专访李少平:完善用工法律制度,为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保驾护航)

外卖骑手因为赶时间闯了红灯怎么办?谁应该为劳动事故负责?近年来,随着新的就业形式的发展,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网络主播、家政阿姨、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今年要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式职业伤害保护试点。

新的就业法律制度有哪些不足?如何用刚性法律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少平接受了新京报记者专访。

为了完善新就业形式的就业法律制度,李少平提出了保护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六点建议。其中之一,要推动平台用工管理算法的规范。由于平台算法的‘最优选择’,劳动者为了避免因违反算法设定的工作时间或工作量而受到惩罚,会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有必要对平台用工管理算法进行规范,例如,明确算法规则的有效要素,赋予平台企业对算法合理性的举证责任。"

李少平曾任四川省高院和天津市高院院长。2013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后担任第五巡回法庭庭长,2021年8月卸任。



李少平(资料图新京报记者陶宇摄)

发展新的就业模式

“雇佣关系难以认定,导致这类群体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护”

新京报:您今年的全国人大提案关注新就业形式的法律制度。你为什么关注这个话题?前期做了哪些研究?

李少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1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已达2亿人左右,新的就业形式正在蓬勃发展。各种灵活的就业模式,吸纳了很多劳动力。据调查,部分平台外卖骑手超过400万人;主播及相关从业人员超过160万人,比上年增长近3倍。

外卖、快递等新的就业模式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送货”的交易模式。顾客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的便利背后,是无数外卖、快递哥们风雨无阻的辛勤工作。但由于外卖、快递行业体量大、范围广、从业人员多,各大APP平台、配送公司、劳务外包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往往会有配套合作、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发展,“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雇佣关系难以认定,导致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护。同时,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灵活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也给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带来巨大挑战。未来可能会有越来越多新的就业模式。

新就业形式下就业法律制度的缺陷

“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就业形式发展的需要”

新京报:新的就业法律制度有哪些不足?

李少平:去年3月,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指出,要健全规章制度,加快完善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的空白和漏洞。去年7月,人社部、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式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条件的劳动者给予基本劳动权益保障,填补了规范空的空白,对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式发展,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新就业形式的就业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

第一,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采取灵活的用工方式,新的用工模式和做法引发新的矛盾纠纷,需要法律制度进行规范。二是现有法律法规滞后,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就业格局的发展需要。虽然目前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文件,但是新就业形式的就业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问题,规范和处理的依据仍然不足。第三,实践中对新的就业形式争议较多。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法院等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但仍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一旦处理不当,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制约平台经济发展。

3月5日,我在人民大会堂听取了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他提到今年要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式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也说明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完善新就业形式的就业法律制度

“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统一新业态用工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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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你对完善新的就业法律制度有什么建议?

李少平:我认为应该完善相关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在立法层面,新就业形式的就业法律关系分为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两类,而在行政层面,则分为三类。当法院不能拒绝判决,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决依据时,就会导致司法判决与行政管理的冲突。建议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统一新业态用工的法律规范体系。修改法律时机尚未成熟的,司法解释可以暂时作出开放性规定,先进行审判实践探索。

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尽快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或者司法解释应尽快明确相关的指导性考虑,让劳动仲裁和司法机关有据可依。

完善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和权益保护。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传统的劳动关系,但平台管理劳动者的,应当支持劳动者向平台企业主张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保护。一方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可以进行探索性、开放性的规范,逐步总结经验,供立法参考。

积极稳妥推进平台用工管理算法规范。平台经济下,平台雇佣通过雇佣管理算法决定工作时间、地点、工作量、奖惩方式等等。劳动者一旦接受平台派遣,需要根据平台算法执行相关动作;发生劳动事故时,由于算法管理的隐蔽性,往往很难找到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责任用人单位。此外,由于平台算法的“最优选择”,劳动者为了避免因违反算法设定的工作时间或工作量而被处罚,会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有必要对平台用工管理算法进行规范,例如,明确算法规则的有效要素,赋予平台企业对算法合理性的举证责任。

明确劳动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时,明确规定分配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如何承担责任;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第三方和分配任务的平台企业应如何承担责任;已参加工伤保险或新就业形式职业伤害保障统筹的劳动者受到损害时如何处理等。

明确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责任。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应当明确受害人如何向平台企业和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动者主张责任;如何处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如何承担责任等。

中国第一个专门劳动法院的典型意义

“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用工秩序,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新京报:您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哪些相关案例值得我们关注?

李少平:去年,苏州劳动法法院审结了一起“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为由逃避劳动关系”的案件,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评为“2021年中国社会法十大影响力案例”。

案情显示,盛某在某外卖平台从事外卖配送工作。通过APP注册时,盛某根据软件提示启动人脸识别,输入语音“我要做个体工商户”。侯胜某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劳动仲裁时,他要求确认与平台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请求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盛某注册成为骑手后,通过平台APP接单,不能拒绝平台配送的订单,其外卖配送服务是平台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公司不仅给他发了工资,还制定了考勤规则进行监督,通过算法和路线对送货时限进行引导和约束,并根据客户评价对加班送货进行处罚。应认定为平台管理公司进行了日常用工管理。【/s2/】平台管理公司利用虚拟软件平台,在网上引导盛某签订具有有偿服务性质的格式合同并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不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为由逃避用人单位责任,不能认定盛某具有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真实意图。鉴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认定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将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理论运用于平台用工纠纷,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新用工形势下审慎处理劳动关系认定纠纷具有典型意义,也体现了保护平台经济与保护劳动者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最近我们也看到一些平台企业发表声明,向全社会倡导“严禁诱导、强迫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体现了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新京报:苏州劳动法院也是全国首家专门的劳动法院,于去年7月揭牌成立。如何评价苏州劳动法院成立的典型意义?

李少平: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全国首家专门劳动法庭,是为了深入贯彻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满足多样化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用工秩序。[/s2/]

同时,可以加强对类型化案件和新型劳动争议法律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及时提炼有效平衡劳资双方权益、保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新经济业态健康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使之成为具有普遍适用性、前瞻性和指导性的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指导。不断加强专业化审判建设,通过总结苏州劳动法院的审判经验,为劳动争议专业化建设做出有益探索。

新京报记者何强校对陈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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